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子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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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3 cases

Case No.HCCC 186/2019[2019] HKCFI 297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Nov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86/2019

[2019] HKCFI 29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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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子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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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19年11月11日下午2時5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戚雅琳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安妮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袁家樂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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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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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曾子輝,原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人否認販運危險藥物罪,但承認管有涉案的危險藥物,控方不接受被告人的答辯。陪審團經審訊後,以六比一大比數裁定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不成立,但裁定他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案發於2018年8月23日,案發地點為香港九龍油麻地廟街197號外。案件涉及內含36.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毒」)的37.6克晶狀固體。

案情指出,於案發當日,即2018年8月23日早上,警員於油麻地廟街巡邏時,看見被告人形跡可疑,遂截停被告人搜查,並於被告人左右腳所穿著的襪筒角搜出一橙色線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冰」毒)之危險藥物。經化驗後,兩包「冰」毒總重量為37.6克晶狀固體,內含36.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被告人於警誡下說毒品是他自用。

案中專家證據指出,涉案「冰」毒案發時平均零售價為每克532元,即涉案「冰」毒零售市價為20,003元。被告人的證供是,案中「冰」毒是他以8,000元購買得來作自用,而被告人於被捕後於懲教署為他作出的尿液測試,尿液測試結果指出,他的尿液樣本中有甲基苯丙胺,這支持被告人證供所說,案發時他是一「冰」毒濫藥者。

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指出,他自1991年至今於九宗法庭案件共累積十四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2006年及2014年的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及2014年的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就著2014年的毒品案件,即HC 185/14,被告人共被判六年九個月監禁。他是於2018年4月17日服刑完畢。他於自監獄獲釋後不足四個月,於2018年8月23日干犯本案的管有危險藥物罪。

黎大律師為被告人作出詳盡的書面輕判請求,法庭考慮了黎大律師的書面輕判請求,及庭上的補充陳詞,亦考慮了黎大律師於輕判請求中所援引的案例,即HKSAR v Mok Cho Tik([2001] 1 HKC 261)、HKSAR v Wan Sheung Sum([2000] 1 HKLRD 405)、HKSAR v Wong Kwan Po([2006] 2 HKLRD 177)及典籍Sentencing In Hong Kong Seventh Edition Chapter on Criminal Record。

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並應用了案例所指出的三步判刑程序,便如黎大律師正確指出,一般來說,管有危險藥物罪應判以一年至一年半監禁。二,而視乎案件涉及的危險藥物的再分配性的潛在風險,法庭可將刑期調高,而第三步是因應求情理由而再調整刑期。

就著本案的初步量刑起點,法庭考慮到被告人已非初犯,更考慮到本案涉及內含36.7克「冰」毒的37.6克晶狀固體,以管有危險藥物罪而言,涉案「冰」毒的數量實在不在少數。法庭認為18個月監禁是適當的初步量刑起點。

就著本案的潛藏散發風險,法庭留意到對被告人有利的是陪審團明顯接受被告人案發時是有職業,及有足夠經濟能力購買案中「冰」毒自用。再者從被告人的證供、刑事定罪紀錄,及他的尿液測試,亦可看見被告人案發時是對「冰」毒有毒癖。但另一方面,法庭不能忽視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顯示,他除有兩項的藏有危險藥物罪前科外,他亦有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前科。此外,綜觀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被告人自1991年起干犯不同的刑事罪行,如盜竊、涉及《版權條例》的罪行,行劫、管理色情場所等,林林總總不同的刑事罪行,他的刑事定罪紀錄顯示,被告人的守法觀念極其薄弱,這於法庭考慮他會否將案中「冰」毒部分與他人分享,亦是一考慮因素。法庭再考慮到本案涉案「冰」毒的數量,被告人管有37.6克晶狀固體,內含36.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平衡了上述種種,法庭最後認為本案的潛藏散發風險極高,法庭認為有需要將量刑基準提高18個月至36個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他應得到三分之一的認罪刑罰扣減,法庭因此將刑罰下調至24個月,即兩年監禁。除被告人承認控罪外,案中並無別的輕判理由。

就著本案的管有危險藥物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