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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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0730/2013 [2026] HKFC 1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3 年第 10730 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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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前言 1.本席於2023年11月24日就呈請人(“女方”)的附屬濟助頒下書面判決[1]及頒發命令(“2023年11月24日的附屬濟助命令”)如下︰
2.其後,答辯人(“男方”)就2023年11月24日的附屬濟助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於2024年4月12日,本席頒令撤銷男方分別於2023年12月8日、12月13日及12月22日提出的三張傳票連同訟費[2]。 3.由於東亞銀行有限公司是花墟道物業的按揭銀行,該銀行透過其代表律師要求女方提供2023年11月24日的附屬濟助命令及本案的絕對離婚令。故女方代表律師分別於2025年4月15日及於2025年6月26日發出傳票申請批准女方使用、提供及或提及2023年11月24日的附屬濟助命令,及區域法院於2024年6月11日發出的有關本案的絕對離婚令予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及其代表律師廖陳林律師事務所,及解除女方與該絕對離婚令有關的任何隱含承諾。 4.聆案官於2025年11月27日批准該申請。男方就聆案官的裁決提出上訴。於2026年1月13日,本席撤銷男方的上訴連同訟費。現男方就本席的裁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許可申請 5.在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上訴理由 6.男方認為女方及其代表律師偽造多項文件、妨礙司法公正等。而本席多次拒絕男方的申請,明顯偏袒女方,又認為本席嚴重失職、濫用職權、涉及包庇多宗偽造證據的刑事罪行。 7.本席認為這些理由完全與女方的申請無關,亦不是上訴的理據。 8.男方一如既往只是重複申述他反對2023年11月24日的附屬濟助命令的理由,他只不過是借此次上訴申請再次重複表達他對本席的不滿。 9.婚姻訴訟規則第121(2)條訂明如下: 對扣留在法院的文件進行查閱等
10.毫無疑問,女方是基於東亞銀行有限公司的合理要求而作出相關的申請,法庭有需要作出命令批准女方使用、提供及或提及2023年11月24日的附屬濟助命令,及區域法院於2024年6月11日發出的有關本案的絕對離婚令予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和解除女方對2023年11月24日的命令及絕對離婚令有關的任何隱含承諾。 11.本席認為聆案官的裁決是正確的。 總結 12.總括來說,本席認為男方沒有合理機會 上訴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 13.本席現頒令撤銷男方於2026年1月27日提出的傳票連同訟費。女方自身的訟費則根據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呈請人:林李黎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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