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甘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0730/2013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November 2023 before 勞杰民.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Division of assets – Child maintenance – Costs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Equal division principle –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 – Property transfer – Sale of property – Respondent absent – Non-cooperation – Petitioner awarded half of total assets – Daughter's university expenses – Costs against Respondent due to failure to attend hearings and file financial statements – Property in Hong Kong and China – Total assets valued at HK$9,470,725.6 – Petitioner to pay daughter HK$4,000 monthly – Offset against Haifu Garden proceeds –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Petitioner's costs.
Legal issues: Divis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 Child maintenance for daughter · Costs order
Outcome: Ancillary relief granted. Property transfer and sale ordered. Costs against Respondent.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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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10730/2013 [2023] HKFC 2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3 年第10730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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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背景 1.這是一宗由呈請人(“女方”)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2.答辯人(“男方”)在2013年9月2日存檔的送達認收書表格4提出就訟費、子女管養、整筆付款、授產安排或財產轉移等的申索要求獲得聆訊。但他在多次聆訊、首次約見及本審訊中都沒有出庭應訊。 3.女方現年51歲,男方現年62歲。 4.雙方於1998年2月在中國內地註冊結婚。 5.婚後雙方育有兩名家庭子女,大兒子於1999年6月在內地出生,現時已超過18歲,能夠自立。女兒在2005年6月香港出生,剛剛超過18歲。女兒亦剛於2023年9月5日到中國內地福建華僑大學開始就讀四年制的工商管理課程。 6.於2013年7月29日,女方以兩年分居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於2013年10月25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7.根據2016年1月7日的命令,雙方獲得大兒子的共同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雙方獲得女兒的共同管養權,男方獲得女兒的照顧管束權,女方則獲得女兒的界定探視權。 8.雙方多年來在法庭為着兩名家庭子女的管養權、照顧管束權及探視問題爭拗不絕,提出多次申請,例如申請更改管養權等。 9.其後,男方多次缺席於法庭的聆訊,例如2020年7月8日、2020年11月6日、2021年3月5日、2021年8月5日、2023年3月31日、2023年5月5日及這次定於2023年7月18日的審訊。 10.於2022年11月22日,法庭頒發命令批准女方以替代方式送達男方有關命令的蓋印副本,即在東方日報刊登通告一次。 11.根據男方從內地廣東省佛山市寄出的信件日期為2023年7月15日,他得知7月18日的審訊,但聲稱因為身患多種疾病,行動不便,不能出席。基於男方自從2020年7月起在沒有合理理由下多次缺席法庭聆訊,本席拒絕接納他的解釋。 家庭主要資產 12.於1988年6月20日,男方以港幣$488,000買入香港九龍花墟道一個住宅單位(“花墟道物業”)。男方一直將該物業出租收取租金,現時仍然有租客居住在該物業內。 13.自2003年9月11日,男方成為中國佛山市順德區陳村鎮一個房地產(“佛山物業”)的登記業主。根據女方所知,佛山物業共有四層高,房屋建築面積合共398.2平方米,地下由男方自住,樓上三層,每層分為四個房間,合共12間房。男方將這些套房出租賺取租金收入。但女方並不知道出租金額,男方亦沒有在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披露。 14.自2007年2月15日,雙方成為中國廣東省深圳市海富花園一單位(“海富花園物業”)的登記共同業主,各持一半業權。 15.家庭的主要資產為花墟道物業、佛山物業和海富花園物業。 16.根據最新的物業及房地產估價報告,花墟物業的市值為港幣$4,100,000,直至2023年7月18日,花墟道物業的銀行按揭欠款為港幣$76,999.5。 17.又根據估價報告,佛山物業的市值為人民幣$1,778,082(約港幣$1,920,750.4),海富花園的市值為人民幣$3,265,000(約港幣$3,526,974.7)。 男方的現況 18.由結婚後到現在,男方在大部份時間都在中國內地生活,婚姻期間,雙方和兩名家庭子女海富花園物業居住,離婚之後,男方極少回香港居住。 19.男方於2012年退休,在退休之前,每月收入約為港幣二萬元。 20.男方除了曾存檔一份日期為2013年9月23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之外,其後便沒有按照法庭的命令存檔和送達任何更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故此,女方對男方現時的經濟狀況並不了解,但是女方知道男方現時收取花墟道物業和佛山物業的租金。本席認為基於男方沒有按照法庭命令存檔更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披露他從物業獲取的租金收入,法庭有權向男方作出適當的不利推斷。 21.根據男方2013年9月23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他當時在銀行戶口的存款約港幣$3,100,股票價值為港幣$108,640及強積金戶口結餘港幣$150,502.9,男方欠銀行的債務為$153,938.19,故此,他當時擁有的資產淨值約為港幣$108,304.71。 22.男方曾經於2023年7月4日去信法院交代海富花園物業的狀況,聲稱該物業當時受白蟻入侵,無法出租。但他並沒有說明從何時開始該物業受白蟻入侵,無論如何,這都不是法庭可以接納的證據。本席有權向他作出不利的推斷,認為他多年來把該物業出租收取租金,故此,本席亦相信時隔10年之後男方欠銀行的所有債務(即$153,938.19)應該早已清還。 女方的現況 23.自2023年1月1日起,女方任職中醫師,現時月薪港幣$16,000,同時每月向政府領取普通傷殘津貼港幣$1,770和交通補助金港幣$285。總收入約為每月港幣$18,000。 24.根據女方的更新表格E,她每月的總開支連同女兒的開支約為港幣$16,000。 25.除了持有強積金戶口約港幣$60,263.59外,女方沒有其他重大的資產,她現時欠銀行信用卡款項合共約港幣$75,103.3及欠其母親借款人民幣三萬元(約港幣$34,136.97)。 26.除花墟道物業、佛山物業和海富花園物業外,男方擁有的其他資產都明顯比女方多。 有關附屬濟助的法律原則 27.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第7條的條文。該條例第7(1)條訂明如下:
28.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就應該如何考慮該條例第7(1)條的事宜,確立了4個基本原則和定立了5個步驟的處理方法。該4個基本原則分別是:
29.終審法院定下的5個步驟依次序為:
討論 30.本席認為家庭的總資產不少於港幣$9,470,725.6(即($4,100,000 - $76,999.5)[1] + $1,920,750.4[2] + $3,526,974.7[3]),但尚未計算男方沒有披露的銀行戶口存款和強積金戶口的款項。 31.本席認為男方長時間居住於中國內地,生活成本不高,亦擁有佛山物業,居住在該物業的地下,亦有多間套房的收入,他在經濟和居住方面都沒有任何問題。雖然他聲稱患有重病,但他沒有證明他沒有能力支付在醫療上的開支。 32.由2006年開始,女方需要領取綜援,但現時在香港有固定工作,收入亦穩定,加上政府的傷殘津貼和交通補助金。本席相信她是可以應付日常生活的開支,沒有任何經濟困難。 33.從2020年開始,女方和兩名家庭子女在香港一起居住,支付他們的生活費。大兒子已能自立,但本席仍需考慮女兒在未來四年在中國內地入讀大學的生活開支和有關費用。 34.這是一宗長達13年的婚姻,婚姻持續期不短,本席認為雙方對家庭福利作出的貢獻大致相若,沒有任何充分的理由作出脫離平均的分配。故此雙方應獲得約港幣$4,735,000(即家庭總資產一半的金額)。 35.除女兒的生活開支外,本席認為法庭應該作出一個清楚了斷的安排和命令。 36.根據女兒存檔的誓章,她的大學開支及學費平均每月約為人民幣$3,713(等值約港幣$3,989.24)。為方便計算,本席接納女兒在未來四年的每月開支為港幣$4,000。本席認為雙方應平均支付女兒在內地這四年的開支合共港幣$192,000(即$4,000 × 12 × 4),各須支付港幣$96,000。 37.女方在結案陳詞中向法庭承諾會支付每月約港幣$4,000到女兒指定的香港銀行戶口,但是她在補充結案陳詞中則改變主意,只願意承諾支付女兒港幣約$2,000,其餘一半由男方支付。本席認為男方在內地生活,已經退休,要求他支付女兒每月港幣$2,000的定期贍養費是不切實際,亦難以執行。 38.本席認為以女兒的福祉為大前提,女方應首先支付每月港幣$4,000給女兒,將來在出售海富花園物業之後,再從出售的金額中扣除她代男方支付的女兒贍養費,即港幣$96,000。 39.《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已於2022年2月15日生效。本席認為女方原則上是可以在內地法院執行出售海富花園物業的香港法院命令。 40.女方其中一項的公開建議是將花墟道物業業權轉讓給她,所欠銀行的按揭貸款及有關的律師費用等支出則由女方負擔和支付。本席認同該建議合理,可解決女方的居住需要,亦減少她在租金方面開支。 41.女方在獲得花墟道物業業權之後,她仍可獲得差價為港幣$712,362.3,即一半的家庭資產減除花墟道物業淨值,計算如下:
42.本席有必要頒令出售海富花園物業,達至平均和公平的家庭資產分配,及顧及女兒的經濟需要。 總結 43.經詳細考慮該條例第7條所述的各事項及案件的所有有關情況,本席現頒發命令如下︰
44.最後,本席按該條例第18條發出有關聲明。 45.若女方不願意向法庭承諾支付女兒上述港幣$4,000作為女兒的生活費,她可在14天內提出申請更改。 46.訟費方面,本席認為男方在沒有合理理由多次拒絕出席有關的聆訊,包括定於2021年8月5日的財務糾紛排解聆訊,浪費法庭和女方律師的資源和時間,亦沒有按照法庭命令存檔更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而有關的房地產估價報告費用均由女方獨自支付,男方沒有提出任何公開建議及採取極不合作的態度。故此,本席行使酌情權頒令男方須支付女方附屬濟助申請的所有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的金額達成協議,由法庭評定。女方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律援助規則評定。此訟費命令為暫准令,若在本命令蓋印副本送達雙方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更改,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林李黎律師事務所的黃偉樂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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