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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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0730/2013 [2026] HKFC 12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3 年第 10730 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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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背景 1.這是答辯人(“男方”)於2026年3月3日存檔傳票 (“該傳票”) 連同其非宗教式的支持誓詞(“該誓詞”),向法庭作出申請許可存檔以下文件︰
2.於2023年11月24日,本席就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頒下書面判決[1]及頒發命令(“附屬濟助命令”)如下︰
3.其後,男方就附屬濟助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於2024年4月12日,本席頒令撤銷男方分別於2023年12月8日、12月13日及12月22日提出的三張傳票連同訟費[2]。 4.由於東亞銀行有限公司是花墟道物業的按揭銀行,該銀行透過其代表律師要求女方提供附屬濟助命令及本案的絕對離婚令。故女方代表律師分別於2025年4月15日及於2025年6月26日發出傳票申請批准女方使用、提供及或提及附屬濟助命令,及區域法院於2024年6月11日發出的有關本案的絕對離婚令予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及其代表律師廖陳林律師事務所,及解除女方與該絕對離婚令有關的任何隱含承諾。 5.聆案官於2025年11月27日批准該申請。男方就聆案官的裁決提出上訴。於2026年1月13日,本席撤銷男方的上訴連同訟費。 6.男方就本席的裁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於2026年7月13日,本席頒令撤銷男方的申請連同訟費[3]。 相關法律原則 7.就迴避或撤換法官申請而言,男方須基於及證明實際偏頗或者表面偏頗作出有關申請。一般而言,法庭必須謹慎處理缺乏理據、出於策略考慮或為選擇法官而提出的迴避申請。任何空洞、含糊籠統的「偏頗」指稱,不足以支持迴避申請。申請法官迴避的一方須述明其所指引致意識到存在偏頗的行為,與某訴訟方或某爭議點有何邏輯關連。(朱賽金 對 PIZZAEXPRESS (HONG KONG) LTD [2022] HKDC 876 (第11至13段)) 8.申請人不得因為聆案官或法官曾就案中事宜、要求或申請作出對其不利的決定本身,就指控聆案官或法官偏幫訴訟的另一方,甚至要求聆案官或法官迴避或令其失去處理案件的資格。(ZHENG YANQIU 及 NEW WORLD FIRST BUS SERVICES LIMITED [2024] HKCFI 2189(第13段)) 討論 9.從該誓詞可見,男方的理據都只不過是重覆以往申請的理由,他一再聲稱本席在審訊時採納女方3宗偽造證據,而女方對此堅決否認,又稱本席對他提交的證據則置若罔聞、連續3次撤銷他的傳票是剝奪了他的上訴權、程序嚴重不公。此外,男方認為本席在他染疫無法應訊時,單方面採用偽證作出裁決,構成表面偏頗。 10.簡單來說,男方認為女方及其代表律師偽造多項文件、妨礙司法公正等。而本席多次拒絕男方的申請,明顯偏袒女方,又認為本席嚴重失職、濫用職權、涉及包庇多宗偽造證據的刑事罪行。本席認為這均是空洞、含糊籠統的「偏頗」指稱,不足以支持迴避申請。 11.男方一如既往只是重複申述他反對附屬濟助命令的理由,他只不過是借此次申請再次重複表達他對本席的不滿。附屬濟助命令已經是家事法庭對本案的附屬濟助的最終判決。根據權責已完(functus officio)原則,在該判決書作出之後,家事法庭已無固有司法管轄權去審理附屬濟助命令。假設即使男方是次申請成功,之後就算改由其他家事法庭法官來處理本案,也不會對附屬濟助命令有任何影響。 12.事實上,於2024年5月16日,男方已就附屬濟助命令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4]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等待判決。 13.本席認為在該誓詞中,男方並沒有述明他所聲稱的理由如何導致本席在作出上述有關命令對男方構成任何實際偏頗或者表面偏頗。男方是次申請明顯欠缺理據支持,只是出於策略考慮或為選擇法官而提出本申請。 14.對於男方申請就女方於2026年2月10日存檔的反對陳述書提交陳詞,本席認為男方已在其多份誓詞,包括上訴理由擬本及書面陳述書詳細列出其理據,並已在其聆訊文件冊中提供了所有證據。因此,本席認為沒有必要批准男方存檔陳詞再次不斷重複其所持的理據及文件。 總結 15.本席現頒令撤銷該傳票。 16.就訟費方面,女方要求法庭頒令男方須支付女方是次申請的訟費,並以彌償基準評定。根據《區域法院規則》(香港例第336H章)第62號命令第5條的規定︰
17.根據上述法律條文,法庭在決定訟費時須考慮男方在本案法律程序進行中的行為舉措。 18.而就彌償基準評定訟費的法律原則,勝訴方須要先證明案件存在著特殊或異常情況,以支持作出彌償訟費令。這些情況並不限於別有用心或為不當目的而提起訴訟或敗訴方曾作出欺詐或不光采行為,法庭亦可考慮與訟各方的屬性以及法律程序的性質。法庭可考慮理據的範圍,可擴展至(但僅限於)關乎訴訟及與訟方行為的任何事宜,以及導致訴訟的情況,除了所判給的按彌償基準訟費須為「適當」外,法院的酌情權不應受任何掣肘。(劉 及 何 [2023] HKFC 244 (第40段)) 19.反觀男方在本案中的行為,男方在大部份訴訟程序中均採取不合作態度,多次違反法庭命令,導致審訊是女方唯一可以獲得附屬濟助的手段。在附屬濟助命令作出後,男方仍一如既往,拒絕配合女方執行該命令,無理地拖延女方取得花墟道物業的所有業權和權益的時間,令女方須通過冗長的法律程序方可推進執行有關判決。男方亦從未向女方支付過法庭評定的訟費。再者,男方反對女方的申請的理據都是千篇一律,重點都是針對附屬濟助命令,而非相關申請本身。 20.男方是次申請要求撤換本席,但根據該誓詞的內容,男方只是在不斷重覆他在過往申請中的理由,千頁一律,根本沒有足夠的法律理據提出是次申請,可見男方是懷著不當目的來提出是次不合理的申請,最終目的是想拖延法律程序、增加女方的訟費支出及企圖通過更換法官來推翻有關判決。 21.本席認為男方的行為是無理纏擾的行為,不應獲得姑息,本申請是一宗合適的案件以彌償基準評定訟費。 22.本席頒令男方須支付女方該傳票的訟費,並以彌償基準評定。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共識,將交由法庭評定。而女方自身的訟費則根據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呈請人:林李黎律師事務所邱思穎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身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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