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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3211/2025 [2026] HKCFI 49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25年第321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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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A. 引言 1.呈請人(下稱「Box Design」)針對曾子桓先生以On-Line Workshop為名的業務(下稱「曾先生」)提出破產呈請書。 2.本呈請源於曾先生未有付清一筆金額為港幣50,000元的訟費命令(下稱「涉案訟費令」)所產生的債項(下稱「涉案債務」)。涉案訟費令是由余思賢聆案官於2024年9月12日在區域法院民事案件2023年第801號(下稱「DCCJ 801/2023案」)中作出的。 3.2025年1月23日,Box Design就涉案債務向曾先生面交於2024年12月13日簽發的法定要求償債書。由於曾先生拒收,故此為謹慎起見,Box Design於2025年2月19日以刊登報章廣告的方式再次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而曾先生並未於21 日內履行該法定要求。 4.於是Box Design於2025年4月28日存檔本呈請書。 5.曾先生不爭議涉案債務,而且承認無力清付。但他指稱Box Design欠他港幣224,010元,有待DCCJ 801/2023案裁決。 6.Box Design反稱涉案債務屬獨立且可執行的債務,曾先生並無任何可成立的真誠反申索或抵銷安排以相抵涉案債務而使它不能執行,而且曾先生無力於債務到期時清償。 B. 背景 7.Box Design與曾先生曾於香港不同地點合作承接多個工程項目(下稱「相關工程」)。前者委聘後者為其客戶提供建築及裝修工程服務,並就該等服務以分期方式向曾先生付款。 8.於2022年9月至12月期間,雙方曾就曾先生在相關工程項目下已完成的工程進行核對,以釐清最終結算金額。Box Design的立場是,它已向曾先生作出超額付款,原因是部分工程尚未完成或根本未有進行,另有部分已完成工程存在缺陷,須另行委聘其他承建商完成及修復。雙方就着工程是否完成及結算數額未能達成共識。 9.於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間,曾先生於小額錢債審裁處向Box Design提出包括下文將談及的十宗訴訟在內的多宗訴訟(下稱「小額訴訟」)。 10.Box Design其後於2023年2月28日在區域法院提出DCCJ 801/2023案,向曾先生追討就八個相關工程項目所涉及的違約損失,其中有五個項目與小額訴訟所涉的項目重疊。 11.由於曾先生沒有在DCCJ 801/2023案提交答辯書,Box Design遂於2024年4月22日就着責任問題取得一項非正審判決,賠償額和訟費有待評估。 12.曾先生其後申請將該非正審判決擱置,惟有關申請於2024年8月22日被王加豪聆案官撤銷。其後余思賢聆案官於2024年9月12日作出涉案訟費令,頒令曾先生須支付訟費港幣50,000予Box Design。 13.曾先生未有履行涉案訟費令和法定要求償債書,他分別在2024年11月10日及2025年1月27日致函Box Design的代表律師,承認其無力支付該筆港幣50,000元的債務。 14.另一方面,小額訴訟已依陳姵霖審裁官於2024年3月21 日所作出的命令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並依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宋泳琛於2025年1月23日所作出的命令(下稱「該指示命令」)與DCCJ 801/2023 合併處理,雙方須存檔狀書。 15.值得一提的是,宋司法常務官在該指示命令中的第3段指 出,在十宗小額訴訟中,已有六宗個案就Box Design的責任作出裁定 [1],而該等訴訟中唯一尚待裁斷之事項,僅為損害賠償的評定。該六宗個案在區域法院的相應案件編號及各案所涉金額如下:
16.於2025年4月28日,Box Design就曾先生未有清付涉案債務而向其提出本呈請書。 17.2025年7月16日,Box Design提出傳票,申請將曾先生的反申索剔除。於聽取雙方陳詞後,陸惠雅聆案官容許曾先生修訂其反申索陳述書,並命令雙方分別提交修訂反申索陳述書、反申索的答辯書及回覆書(如有需要)。 18.根據陸聆案官的命令,曾先生其後就餘下四宗小額訴訟於2025年9月2日提交修訂反申索陳述書。 19.曾先生曾於2025年11月21日藉傳票申請將仍在區域法院合併處理中的小額訴訟轉介回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惟於2025年12 月29日,李慧雲聆案官給曾先生許可撤回申請。 C. 法律原則 20.債權人如欲提出破產呈請,須證明債務人欠下一筆已確定數額且不少於港幣10,000元的債務,並已構成一項破產行為。未有遵從法定要求償債書即屬破產行為,並會構成債務人無力償債的法定推定:見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6條及第6A條。 21.經簡易評估或經評定的訟費構成判決債務,足以成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的基礎:Re Chan Hon Kwong (unrep., HCB 6548/2016, 27 April 2017),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吳嘉輝第2及6(d)段。 C1. 破產程序的簡易性質 22.破產程序具簡易性質,不應被用作在債務存有真誠爭議 時的追討債務工具,亦並非用以審理及裁決就欠債申索爭議(尤其 是複雜爭議)的平台:Re Leung Cherng Jiunn (debtor) [2016] 1 HKLRD 850,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當時官階)第20段的判詞。 C2. 真誠爭議∕反申索 23.債務人如欲成功反對破產呈請書,必須提出一項具有實質基礎的真誠爭議,並以足夠具體且可信的證據支持,從而構成一項有實質內容而不僅是「或然存在」的抗辯:Re Chan Hon Kwong,第9段。 24.如就呈請債務存有實質層面上的真誠爭議,法院將不會作出破產令:Re Leung Cherng Jiunn (debtor),判詞第20段。 25.若債務人以反申索作為抗辯基礎,該反申索必須屬真實、嚴肅且具實質內容,並在金額上足以抵銷或相等於呈請債務:Re Cheung Chi Mang [2018] HKCFI 98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吳嘉輝第15及第22段的判詞。 C3. 無力償還債務 26.破產呈請的目的,在於就一名已屬無力償債的債務人的資產加以收集、變現並按序分配予所有無抵押債權人;倘現有證據顯示債務人有能力清償其債務,或在合理前景下可以清償,則法院不會就一名有償付能力之債務人作出破產令:Re Tong Wai Tak [2023] HKCFI 719,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靜芬的判詞第17段。 C4. 和解建議 27.若債務人提出和解建議,但呈請人不合理地拒絕,則法庭可以撤銷呈請。不過債權人有權考慮自身的利益,而無需平衡他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或冒險、或展現耐性或慷慨。見Re Li Shu Chung [2019] HCFI 2500, 高 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的判詞第112至115段。 C5. 曾先生引用的案例 28.曾先生另外引用了3個案例以支持他所謂的「交叉債權」:
D. 分析 D1. 涉案債務屬無爭議且可執行的債項 29.涉案債務源於法庭的命令,而該命令沒有被上訴推翻,因此屬於可強制執行的債項。事實上,曾先生亦確認需要支付。 D2. 本案無足以否定呈請債務的真誠反申索或抵銷安排 30.曾先生聲稱有價值港幣224,010元的反申索,並進一步主張可自合併訴訟中追討超過港幣1,350,000元的賠償。 31.然而,Box Design在DCCJ 801/2023案中提交的經修訂申索陳述書,已從申索額中扣除上述港幣224,010元(即原曾先生申索的六宗小額訴訟)。換言之,Box Design承認欠曾先生該款項。 32.然而,即使在扣除有關金額後,Box Design對曾先生仍有港幣830,755.60元的申索,而且Box Design於DCCJ 801/2023案已取得對它有利的非正審判決,曾先生的賠償責任已被確立。此實際上是消除了曾先生於損害賠償評定後,仍可取得任何足以抵銷涉案訟費令的可能性。 33.至於餘下仍待審訊的四宗小額訴訟,即使撇開曾先生在該等訴訟中可能被裁定須向Box Design負責任一事不談,金額如下:
34.其所涉金額與DCCJ 801/2023案中港幣830,755.60元之申索相比,顯然微不足道,對於構成任何足以抵銷該申索的反申索或抵銷並無實際意義。 35.至於曾先生聲稱逾港幣1,350,000元的反申索,該等金額並非已確定的清晰數額,且從未經任何判決加以確認或算定;曾先生亦未就這等所謂反申索提供具體詳情或提出訴訟,不屬真誠、具實質性,且在金額上足以超出涉案債務。曾先生只能提出正式訴訟作全面審理,破產法庭並非裁決這等爭議的適當平台。 36.故此,曾先生就其聲稱的反申索,並無提出足夠具體且可信的證據,以構成一項有實質內容的抗辯。 D3. 債務人無力償債 37.曾先生在2024年11月10日及2025年1月27日的兩封信件中,明確承認其須支付港幣50,000元的訟費令。 38.曾先生未有遵從法定要求償債書而付款,進一步強化了其無力償債的法定推定。 39.曾先生承認的資金周轉問題(包括其銀行戶口被凍結),更進一步說明他目前確屬無力償債。 D4. 和解的建議 40.曾先生早於2025年1月27日已提出分十期付款的建議,但從來沒有嘗試履行,其資產狀況亦不能顯示他有能力分期支付。 41.曾先生欠涉案訟費差不多兩年了。在此情況下,曾先生並無任何理據要求Box Design仍須進一步展現耐性或寬容。 E. 結論 42.涉案債務無爭議且可執行。曾先生不僅承認其須負責該筆債務,亦承認其無力清付,他所聲稱的反申索未獲確認或算定,不足以構成實際基礎的真誠爭議,他提議的和解亦非切實可行或曾以行動實踐。 43.曾先生並無抗辯理由,因此本席作出破產令,並頒令債務人從其資產中支付本呈請書的訟費。 44.本席感謝梁大律師對法庭的協助。
呈請人:由禤氏律師行轉聘梁以正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缺席聆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