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奕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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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483/2025 [2026] HKDC 17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48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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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25年5月24日1558時左右,警務人員看見被告人在葵涌道GC1141號燈柱附近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截查被告人。 3.警員從被告人揹著的黑色斜孭袋內發現:(i) 4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1.47克可卡因的共1.6克固體;及 (ii) 23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6.07克可卡因的共6.58克固體。 4.警方亦從被告訴人身上搜出現金1,751.3元。 5.被告人在拘捕警誡下說:“啲可卡因我喺石硤尾拎,等收指示再去派貨”。 6.涉案的毒品估計零售價值約為8,241元。 被告人的背景 7.被告人現年20歲,中三教育程度,案發時是一名地盤雜工。他現時單身,父母已分居,有3名妹妹,案發時與父親及一位妹妹同住。 8.他有兩項定罪紀錄,其中一項是2022年5月19日被判入更生中心的販運危險藥物罪,這亦是他的首次定罪。 求情 9.辯方張維新大律師指出,被告人被捕前是一名地盤雜工,月入約2萬元。他的父母已分居,他與父親及一妹妹同住。他有可卡因毒癮,是次因為要錢吸毒而犯案。 10.量刑方面,上訴法庭在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案定下6個判刑步驟,亦指出判刑指引並非硬套,而是有酌情權。 11.根據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黃瑞芳) [2025] 2 HKLRD 138案的指引,販運至10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是2-5年監禁。 12.被告人只是一名信差(courier),屬最低層角色。 13.根據以上的量刑指引來計算,販運7.54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4.26年監禁。 14.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因其收入不夠支付其吸毒開支才再次踏上販毒之路,深感這次再犯令家人極度失望和傷心,對這次犯錯深感後悔。 15.張大律師希望法庭不把被告人當作積犯處理。 16.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應得三分之一折扣。 判刑考慮 17.控罪涉及販運7.54克可卡因。根據黃瑞芳案有關販運可卡因的判刑指引,販運少於10克的量刑基準是2-5年監禁。 18.被告人向警方承認案發時正等候派送毒品的指示。沒有證據顯示這是個虛假的招認,或顯示被告人扮演著較重罪責的角色如直接將毒品出售等。本席會以被告人扮演着送遞員的角色量刑[1]。 19.根據上述指引,以數學方式計算,販運7.54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是4年3.1個月監禁。 20.雖然這是被告人在3、4年內第二次干犯販毒罪,但有見及他初犯時只是約15、16歲,加上案件在裁判法院處理,可推斷該案並非十分嚴重,加上看過小童群益會一位社工替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所提及被告人的個性及成長期間所經歷的家庭壓力,本席不打算就被告人今次再犯而加刑,作為給予被告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21.被告人因盡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經此扣減後,控罪的刑期被減至34個月監禁。這個刑期沒有再下調的空間。 22.控罪的最終刑期是34個月監禁。
[1] “Absent an admission, or direct or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establishing that he is himself dealing with dangerous drugs to others, the courts have generally treated him as a courier or storekeeper, to which the guidelines apply arithmetically.”見Herry Jane Yusuph判案書第60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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