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梓樂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1526/2024[2026] HKDC 184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Oct 2026
Judge姚勳智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526/2024

[2026] HKDC 18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5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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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梓樂(第一被告人)  
  黃禹謙(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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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26年10月5日
出席人士: 張文諾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靜珩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漢源林炳坤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陸偉雄先生,由杜亮邦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2] 管有虛假文書(Possession of false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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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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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名被告各自承認一項共同被控的串謀詐騙罪(第一項控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 (6) 條予以懲處。而第一被告另外亦承認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第二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5 (1) 條。

案情

2.簡要而言,2022年9月6日,警方在銅鑼灣希慎廣場蘋果亞洲有限公司店外截停第一被告。當時第一被告身上管有5張偽造的香港都會大學學生證,全部印有他的姓名及照片,每張證的學生編號不同。警方亦從第一被告身上撿獲一部全新iPad Pro、一部全新MacBook Air、兩對全新AirPods、一張Apple Store收據及一部使用中的流動電話。

3.第一被告向警方招認自己並非都大學生,並展示其ApplePay的兩項交易紀錄,一項在又一城Apple Store進行的港幣13,798元交易,另一項在希慎廣場Apple Store進行同樣13,798元交易。第一被告透露,涉案學生證由朋友(即第二被告)提供,對方叫他使用該等偽造的涉案學生證,在Apple Store以學生折扣購物,他將所購物品交給第二被告,獲得金錢報酬。第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第二被告給他偽造學生證,他可從每宗交易獲得港幣300元佣金,他因貪心才幫對方。

4.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第一被告說出他從未就讀都大。2022年7月中,前同事阿聲告訴他可透過在Apple Store購物賺快錢。後來Zen聯絡他,提供偽造學生證給他購物,每次購物後,他另有港幣300元作報酬。自2022年8月中起,他已進行了12至13次上述交易。被捕當日他在又一城Apple Store購買了一些物品,後來在銅鑼灣再購買另一些物品,而涉案學生證上的照片是由Zen拍攝,目的是製作偽造學生證,以供他在Apple Store購物。

5.相關銀行紀錄顯示,2022年8月至9月間,第一被告在Apple Store不同分店共進行了39筆總額港幣34萬餘元的交易。

6.第一被告其後自願協助警方進行控制會面,相約第二被告在港鐵佐敦站出口會面,第二被告被拘捕。第二被告警誡下承認「係我一時貪心,所以先拎啲假學生證畀其他人用嚟買手機,等我賺下外快」。其後,警方帶第二被告到他的酒店房間,撿獲共28張偽造證件,包括4張嶺南大學學生證,印有姓名「張俊華」;10張都大學生證,印有第一被告姓名;6張香港教育大學學生證,印有姓名「何淑汶」;及8張教大職員證,印有姓名「黃兆峯」。

7.第二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下說,他是Apple的售貨員,在2022年8月中,用戶Sliver接觸他並告知他可從Apple取得折扣,Sliver向他供應偽造都大、嶺大及教大學生證,該等證件由Sliver在淘寶訂購,第二被告的角色是將偽造學生證轉交其他人,買手會以偽造學生證購買Apple產品。第一被告稱呼他為Zen,第一被告會使用偽造學生證購買Apple產品,他每次都會與第一被告瓜分利潤,可得港幣約100元。2022年8月至9月,他與第一被告曾見面兩、三次交收Apple產品。在其酒店房間撿獲的所有偽造學生證均由Sliver提供,用來獲取學生折扣,但他並不認識其他偽造學生證的持有人。

8.第一及第二被告現在承認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一同串謀詐騙蘋果亞洲有限公司,即不誠實地向該公司職員虛假地表示第一被告符合「Apple Back to School 2022」資格,從而誘使該公司職員以折扣價出售和交出原本不會給予折扣的產品。

求情

9.第一被告現年29歲,第二被告現年44歲,兩人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0.代表第一被告的林大律師求情指出,第一被告於2025年8月與相戀逾4年的妻子結婚,他具有高級文憑學歷,本在一蘭拉麵店做店務助理,月入約港幣22,000元,考慮到本案件可能需要監禁,因此在2026年9月離職。其父親在2018年6月過身,母親患有急性腎衰竭,醫療開支龐大。疫情期間,第一被告失業,經濟壓力幾乎崩潰,家庭經濟頓陷困境,急需金錢及應付母親的醫療開支,才一時愚昧,行錯一步。其求情信表明深受教訓,痛悔不已。其中學老師、同學等求情信亦指他為人善良、樂於助人、具責任心。其前上司亦撰寫求情信,指出他是十分正面的人,與他多年共事相處,確認他為人誠懇,待人真誠。其妻子亦撰寫求情信,指出他孝順、有責任心、心地善良。

11.有關串謀詐騙的量刑方面,林大律師指出此類罪行並無量刑指引,但就涉及虛假文書案件,例如涉及使用虛假信用卡和涉及少量損失,認罪後也可被判予3年監禁(見HKSAR v Cheung Ka Wo [2002] 2 HKC 517及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2013] 5 HKLRD 242)。而上訴法院亦在R v Chan Sui To [1996] 2 HKCLR 128臚列各項判刑時所考慮的因素,包括涉案規模、是否有計劃或計劃的複雜程度、是否涉及國際元素、被告所擔任的角色、是否認罪、涉案金額等,50,000元以下可被視為小規模。

12.而本案中,辯方特別指出就案情而言,本案犯罪集團規模不大,案情並不涉及大量金額、人數或虛假學生證,不涉及高度技術,並無國際元素,第一被告僅屬跑腿。蘋果公司之實質損失,從第一被告搜獲之發票可予支持,MacBook Air兩部原價7,799元,學生優惠價6,999元,蘋果公司兩部電腦損失1,600元;而兩部iPad Pro 11原價7,199元,學生優惠價6,799元,兩部損失共800元;另外AirPods第二代是4項贈品,而原價每個港幣1,099元,總共4,396元。因此本案所有有關損失共港幣6,700餘元,屬較小規模的案件。

13.而就管有虛假文書,辯方亦援引HKSAR v Maroof Ashar [2024] HKDC 261,該案涉及共45張偽造香港城市大學學生證,原審法官採納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辯方指出,第一被告管有此5張假學生證,數量較少,或可予以12個月為此控罪的量刑起點。

14.辯方亦特別指出,被告不單及早認罪,亦主動配合警方提供第二被告之詳細資料,協助進行隱蔽行動,導致第二被告被捕。終審法院在Z v HKSAR [2007] 10 HKCFAR 183亦臚列相關給予協助之扣減及其幅度的考慮因素,包括協助性質及程度、是否全面坦誠披露、資料的真確性及可靠性、所披露活動的範圍及嚴重性、資料重要性及有用性、當局是否已掌握有關資料、被告是否願意出庭作證及他可能承受之後果等等。

15.而辯方亦援引上訴法院在HKSAR v Cheung Chi Yuen [2018] HKCA 276指出,若被告冒著自身或家人受傷害的風險作證,可能合資格獲取較高之量刑扣減,最高可達三分之二。辯方指出,本案第一被告之協助並非僅屬出賣同案被告,亦具有實際行動,以至能把第二被告繩之於法,自身亦可能承受風險,因此應予較大之量刑扣減。

16.案情方面,雖則顯示第一被告曾於2022年8月至9月間,進行39宗交易,但蘋果公司並無提供任何證人供詞以證明上述交易均涉及使用偽造學生證。因此辯方指出,應予今次所搜獲的單據及物品作出考慮,蘋果公司實質損失只為6,700餘元,而被告亦表明願意賠償蘋果公司之損失,但蘋果公司始終未有回覆實際之金額。

17.而最後就延誤方面,辯方指出本案發生於2022年9月,第一被告於2024年11月才首次被帶往法院應訊,認為有所延誤(可參照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志榮 CACC 243/2012所臚列的因素作出考慮)。總結而言,被告在案發兩年多後才被起訴,延誤期間他已展開新的人生,沒有再觸犯任何法律,當中亦完全配合警方。而兩項控罪均源於同一事件,希望予以大部分同期執行,或可甚至考慮非監禁式之刑罰,無論如何不應採納超過3年監禁的整體量刑基準為起點。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8.代表第二被告的陸大律師求情指出,第二被告教育水平為初中,從事銷售行業,月入為港幣約20,000元。第二被告明白控罪的嚴重性,知道詐騙行為嚴重,對社會其他人士造成重大影響,社會不能容許,而他犯案只是出於一時貪心,希望以此方法搵快錢,賺取更多收入,承諾以後不會再干犯任何罪行。

19.而相關判刑原則方面,串謀詐騙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但此類案件並無量刑指刑,而上訴法院在上述Chan Sui To一案亦臚列一些考慮的判刑因素。第二被告被捕後已反思其過錯,非常後悔,亦在多間志願機構從事義務工作超過100小時,被捕後已詳盡交代犯案細節,可惜控方方面多番延誤,以至2024年下旬才正式落案起訴第二被告,雖則延誤時間不長,但對他已造成極大影響,加添其不必要憂慮。

20.賠償方面,第二被告亦願意全數歸還所有該公司之損失。總結而言,第二被告已汲取深刻教訓,承諾以後不會再干犯任何罪行,他初犯並及早承認控罪,望予以輕判。其家人、女朋友、前同事所撰寫的求情信亦呈予法院予以考慮。

本席的考慮

21.串謀詐騙是嚴重罪行,本案嚴重之處是兩名被告是以偽造學生證到蘋果店舖以優惠價購買物品,從而致使蘋果公司受損,案情顯示是有計劃及預謀而行事。雖則第一被告曾承認已進行30多次交易,涉款達34萬餘元,但林大律師指出,蘋果公司未有就上述交易提供任何資料顯示任何人曾以偽造學生證購買上述物品,因此本案只涉及所搜獲單據及牽涉之物品包括兩部MacBook、兩部iPod及4個AirPods,共涉款約3萬餘元,因詐騙而來的折扣優惠只涉6,700餘元,屬於較小規模的詐騙。

22.本席考慮所有案情,包括兩名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紀錄、坦白承認控罪、願意作出相關賠償、控方方面有所延誤等可作出所有相關考慮,可予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而就次項控罪,涉及管有5張偽造學生證,本席接納如辯方陳詞,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23.就第一被告而言,他向警方提供第二被告的詳細資料,以至警方可成功拘捕第二被告歸案。考慮所有情節,應予50 % 量刑扣減。而就延誤方面,被告2022年9月被拘捕,2024年11月才被帶往法院應訊,控方向法庭指出,時序表顯示警方須到不同大學和銀行作出調查,後來交予律政署,當中約半年時間,而2023年3月已交予律政署給予意見,直至一年四個月後,最終律政署才給予法律意見,期間亦涉及轉換不同律師處理,時間較長,但明顯地亦並非刻意延誤之情況,此類相關的延誤其實是可予接受的,尤其案中並無顯示控方有任何刻意延誤的情況。

24.無論如何,就上述所有情況,法庭考慮後,就首項控罪,第一被告認罪後減為9個月監禁,第二項控罪認罪後減為6個月監禁,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被告管有偽造學生證,以供進行詐騙的情況,被告坦白認罪,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兩項控罪可予同期執行。而第二被告就第一項控罪,認罪後減為12個月監禁。

25.因此,各項控罪判刑如下:第一項控罪,第一被告9個月監禁,第二被告12個月監禁;第二項控罪,第一被告6個月監禁。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第一被告總共判以9個月監禁,第二被告判以12個月監禁。

(姚勳智) <p> 區域法院法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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