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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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50/2024, [2026] HKCA 1766 原案件:[2024] HKDC 1767 及 [2024] HKDC 18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25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810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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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申請人第2次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2.申請人首次在2025年11月20日作出保釋等候上訴申請,於2025年12月4日被本席拒絕,案件背景及拒絕原因,詳見本席當日頒下的判䅁書(「4/12判䅁書」)[1],在此不贅。 3.2026年8月3日,申請人存檔傳票和支持誓章,第二次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4.申請人的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聆訊,已排期於2026年11月24日進行。 5.就今次申請,申請人主要依仗他在2026年5月11日、6月9日及8月21日向法庭呈交的信函或陳述書,而主要後補的資料關乎他針對刑罰的上訴。本席已考慮所有文件。 6.第二次/重複保釋等候上訴申請的相關法律原則,見HKSAR v Lam Kit Wai [2023] 3 HKLRD 996。申請人必須向法院證明情況發生了實質(即重大的)變化,否則法院將要求提供令其滿意的進一步資料,或者可能不會安排該申請進行聆訊。本庭強調,第二次/之後的申請,不是用作提出先前可以提出但沒有提出的陳詞,也不是用作把先前的陳詞講得更有說服力。 7.申請人今次提出的理由,絕大部分均是申請人在第一次上訴保釋申請時可以提出但沒有提出的理由。申請人不能向法院證明情況發生了任何實質變化。 8.無論如何,本席有就申請人今次提出的理據作出初部評估,如下。 9.就定罪上訴理由,本席重申本席在4/12判案書中的觀察。 10.就刑罰上訴理由一:
11.就刑罰上訴理由二:
12.就刑罰上訴理由三:
13.就刑罰上訴理由四:
14.在口頭聆訊時,申請人稱希望能參與他高齡母親的生日,本席明白申請人的心情,但這不是給予保釋等候上訴的理由。 15.本席不認為申請人就定罪或刑罰提出的上訴理由具有合理的成功機會,更遑論具有極高的成功機會。 16.本席拒絕申請人的保釋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葉蔆萱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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