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之豪

Case No.CACC 250/2024[2026] HKCA 176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4 Sep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250/2024, [2026] HKCA 1766

原案件:[2024] HKDC 1767 及 [2024] HKDC 18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25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810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申請人 李之豪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家雄
聆訊日期: 2026年9月24日
判案書日期: 2026年9月24日

判 案 書

1.申請人第2次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2.申請人首次在2025年11月20日作出保釋等候上訴申請,於2025年12月4日被本席拒絕,案件背景及拒絕原因,詳見本席當日頒下的判䅁書(「4/12判䅁書」)[1],在此不贅。

3.2026年8月3日,申請人存檔傳票和支持誓章,第二次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4.申請人的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聆訊,已排期於2026年11月24日進行。

5.就今次申請,申請人主要依仗他在2026年5月11日、6月9日及8月21日向法庭呈交的信函或陳述書,而主要後補的資料關乎他針對刑罰的上訴。本席已考慮所有文件。

6.第二次/重複保釋等候上訴申請的相關法律原則,見HKSAR v Lam Kit Wai [2023] 3 HKLRD 996。申請人必須向法院證明情況發生了實質(即重大的)變化,否則法院將要求提供令其滿意的進一步資料,或者可能不會安排該申請進行聆訊。本庭強調,第二次/之後的申請,不是用作提出先前可以提出但沒有提出的陳詞,也不是用作把先前的陳詞講得更有說服力。

7.申請人今次提出的理由,絕大部分均是申請人在第一次上訴保釋申請時可以提出但沒有提出的理由。申請人不能向法院證明情況發生了任何實質變化。

8.無論如何,本席有就申請人今次提出的理據作出初部評估,如下。

9.就定罪上訴理由,本席重申本席在4/12判案書中的觀察。

10.就刑罰上訴理由一:

(a)  申請人稱檢控有延誤,須予減刑,而當代表他的大律師在求情時提出這點時,原審法官聽後很不合理地說是申請人自己拖延;

(b)  聆訊謄本並不支持申請人的說法。求情時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請原審法官考慮事情已經十年,並說「某程度上喺延誤」。當時原審法官並無說是申請人自己拖延,他只是說,如果有部分屬申請人自己自招的延誤,這類延誤須要分開處理。原審法官邀請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以列表形式清楚解釋不同的延誤,並詢問大律師是否需要時間再作準備,大律師回答說不需要,並說沒有額外陳詞。

11.就刑罰上訴理由二:

(a)  申請人指原審法官並沒有因他熱心公益和參與慈善活動,給予減刑,對他不公;

(b)  在求情時,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告訴法庭,申請人曾五次參與義工工作,原審法官垂詢詳情,但大律師回答說並無詳情,亦無機構正式確認。原審法官進一步垂詢,申請人是否希望就義工這方面申請減刑,如果是,法庭需要詳情,詢問大律師是否需要機會預備進一步詳情。大律師回應說不需要;

(c)  現申請人欲以新證據形式,提交兩封分別期爲2025年12月20日及2026年1月21日的信件,以證明申請人如該兩位信件作者所講,熱心公益;

(d)  申請人稱他在案件審訊階段,突遭取消擔保,所以未能聯絡上該兩位作者;

(e)  本席不認為該為合理的解釋。在審訊中段,在裁定申請人兩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後,原審法官拒絕申請人繼續保釋,時為2024年7月17日,而到2024年10月23日才求情,11月12日才判刑,申請人有充分時間聯絡上述兩位作者;

(f)  本席認為申請人未能滿足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V條就提供新證據的要求;

(g)  本席亦接受答辯人的陳詞,該兩封信只是概括地描寫了一些申請人曾做過的服務項目,缺乏細節,難言支持申請人說曾對社會相當時間作出貢獻。

12.就刑罰上訴理由三:

(a)  求情時,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向原審法官提出申請人的健康問題,原審法官垂詢有否醫療報告,如沒有醫療報告,他不能考慮該議題。大律師之後明確指出,他提出申請人健康議題,只是回應控方背景口供指他健康正常,不能夠依賴作為減刑因素。法官繼續垂詢,亦邀請大律師索取申請人的指示,是否需要時間索取醫療報告,大律師之後告訴法庭,並不需要;

(b)  到現在,申請人仍未提供有關他稱他病況的醫療報告。

13.就刑罰上訴理由四:

(a)  申請人稱原審法官就控罪二說他使用虛假文件欺騙銀行,對他加刑六個月,極不合理;

(b)  就相關事實裁決的理由,原審法官已在裁決理由書第17段中解釋,在判刑時考慮該事實,並非不合理。

14.在口頭聆訊時,申請人稱希望能參與他高齡母親的生日,本席明白申請人的心情,但這不是給予保釋等候上訴的理由。

15.本席不認為申請人就定罪或刑罰提出的上訴理由具有合理的成功機會,更遑論具有極高的成功機會。

16.本席拒絕申請人的保釋申請。

  (楊家雄)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葉蔆萱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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