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付建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80/200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申請人付建玉和另外兩名被告人(曾東蓮、付石玉)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
Cites 1 case
|
CACC000280/2003 CACC 28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03 年第 280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3年第 166 號)
__________________
聆訊日期:2004年3月11日 宣判日期:2004年3月11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付建玉和另外兩名被告人(曾東蓮、付石玉)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 2.經審訊後, 申請人、曾東蓮和付石玉都被判罪名成立。 3.申請人被判監2年8個月, 曾東蓮和付石玉則被判監2年4個月。 4.申請人不服判刑, 現申請上訴許可, 要求本庭批准她就判刑上訴。 5.本案屬街頭騙案, 受害人葉婆婆(78歲), 患有多種疾病。 6.2003年1月11日早上, 葉婆婆在街上步行前往公園晨運途中, 遇到曾東蓮。曾東蓮向葉婆婆詢問是否認識一名老醫師, 並指該名老醫師醫術精湛, 能醫百病。付石玉亦同時出現, 表示認識該名老醫師, 並表示該名老醫師曾醫好自己婆婆的高血壓及糖尿病。 7.當葉婆婆建議和曾東蓮一起前往找老醫師治病時, 申請人出現。申請人自稱為老醫師的孫女,她亦表示老醫師醫術高超, 但不輕易為人治病。 8.申請人向葉婆婆表示會向老醫師查詢是否願意為葉婆婆治病, 並囑咐葉婆婆在街上等候。 9.其後申請人折返, 向葉婆婆表示老醫師願意為她醫病, 但條件是葉婆婆需要將金錢和金飾交出, 作求神之用。申請人表示求神完畢後, 金錢和金飾會全數交還葉婆婆, 而葉婆婆則需食齋三天, 否則其兒子會大禍臨頭。 10.申請人作出上述詐騙及恐嚇謊言後吩咐葉婆婆、曾東蓮和付石玉一起前往找老醫師。 11.案發經過被一名機警途人目睹。該名途人覺得事件可疑, 故報警。其後警員扺達現場將申請人, 曾東蓮及付石玉拘捕。 12.申請人, 曾東蓮、付石玉都是在國內居住。她們持雙程證來港。申請人在香港沒有犯罪記錄。 13.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判刑時指出申請人和其同謀的行為可恥, 她們利用葉婆婆的迷信及病患, 意圖騙取她的一生積蓄。 14.源法官亦指出街頭騙案十分普遍, 必需制止。 15.最後源法官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準。因為申請人和其同犯屬初犯, 源法官將刑期減至2年8個月。源法官亦以曾東蓮和付石玉並非“主犯”, 而將她們的刑期再扣減4個月至2年4個月。 16.在其“針對刑罰的上訴許可" 通知書, 申請人指出她雖然是和曾東蓮及付石玉一起犯案, 但刑期卻比她們重4個月。申請人指上述情況, 對她做成不公。 17.在其判刑理由書, 源法官說: "至於第一及第三被告(即曾東蓮及付石玉), 因為本席接納沒有證供顯示她們是主犯, 故本席打算將第一及第三被告的刑罰扣減為2年4個月。” 18.從上述說法, 一個合理的推論是源法官認定, 申請人是“主犯”, 故判刑應較重。 19.源法官並沒有列明她為何認定申請人是主犯, 但控方案情顯示, 在整件騙案過程, 申請人扮演的角色較重, 她亦比另外兩同謀較積極。她自認是老醫師的孫女, 引誘葉婆婆去找老醫師治病。申請人更是要求葉婆婆將金錢和金飾交出作求神用的人。申請人亦以其家人的安危恐嚇葉婆婆。案發時,申請人是第三次到香港,而其兩名同謀卻是首次到港而由申請人接待在香港居住。這也可能是源法官所考慮的因素之一。 20.在街頭騙案或同類騙案, 不同騙徒會根據騙局的需要, 扮演不同角色。 某些角色“戲份" 較輕, 某些角色“戲份" 較重, 但騙徒都是在“演戲",“戲份" 的輕重和他們涉案程度的深淺不一定有關。 21.雖然扮演角色不同, 但騙徒都只有一個共同目的, 就是盡量騙取受害人的錢財。 22.話雖如此, 但不表示騙徒在騙案所扮演角色的輕重和判刑全無關係。 23.簡單例子就是如果一名騙徒在“演戲" 時的“戲份" 特別重, 而他的“表演" 亦是特別賣力, 特別“精采", 則他的判刑較其同謀的判刑為重, 亦是合理的。 24.“同犯判刑有別" 能否構成有效的上訴理據的法律原則, 已在The Queen v So Hung-Lee [1986] HKLR 1049一案中確立。 25.該原則如下:-
26.但一些較近期的判例顯示,在同一案件及相同控罪,但不同被告人的判刑出現分歧時,法庭無須理會其他被告人的判刑或將他們的判刑和上訴人的判刑作出比較。法庭只須考慮上訴人的判刑是否恰當。如果上訴人的判刑恰當,則即使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判刑較輕,法庭亦不應更改上訴人的判刑。(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余栢麟 [2003] 2HKLRD 567案及該案所援引的其他案例) 27.在本案, 申請人和其同犯串謀詐騙葉婆婆, 她們涉案程度的深淺, 不一定有分別, 但申請人的“戲份" 明顯較重, 對葉婆婆的影響力亦較深。 28.源法官認定申請人是“主犯", 只是反映申請人在行騙過程中所扮演的是主要角色, 而其“戲份" 亦較其同謀為重。 29.源法官的理解是有根據, 亦是正確的。 30.街頭騙案是十分嚴重的罪行。除了其普遍性外, 街頭騙案是針對社會上的弱勢社群。雖然該等街頭騙案不一定涉及巨額錢財, 但很多時, 受害人被騙的是他們的一生積蓄, 對他們的影響甚大。 31.由於教育水平不高、意志力弱、迷信或病患纏身等種種因素, 該等弱勢社群人士對自我保護的能力不強, 故很容易受騙。法庭有責任對意圖詐騙他們的罪犯重判, 以保障他們的權益。 32.申請人和其同謀以訪客身份, 密謀行騙, 更是罪加一等。 33.源法官所採納的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準是正確的。 34.由於申請人和其同謀都是訪客, 她們沒有犯案前科一事, 並非強烈的減刑理由。源法官因她們初犯而將量刑基準降低4個月, 已屬十分寬鬆的處理方法。 35.曾東蓮和付石玉被認為不是“主犯" 而獲得的額外4個月減刑, 更屬意外的“彩數”。申請人不應因其判刑較其同犯的判刑較重, 而合理地感到受冤屈。 36.不論採納So Hung-lee案或余栢麟案所定下的原則,申請人的上訴理據都不成立。 37.申請人被判的2年8個月刑期絕非過重, 亦沒有違反判刑原則。 38.本庭拒絕批准申請人就判刑上訴。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月好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