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耀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93/200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August 2005 before 張澤祐 JA, 鄧國楨 JA.
1. 案情發生於2003年12月12日,當時申請人與2名同案者在旺角亞皆老街,襲擊本案第一控罪之受害人林順文及第二控罪之受害人李漢榮。當時,申請人手執一把長17吋的刀,申請人承認第一控罪及第二控罪,但在案情方面,申請人不承認曾親手傷害林順文或李漢榮。當然,就算申請人沒有親手傷害任何人,根據夥同作案的原則,申請人對2宗控罪均要負刑責,但申請人有否親手傷人則對刑期長短有所影響。故此,控辯雙方對申請人有否用刀斬傷林順文和李漢榮有所分歧,所以原審法官有需要舉行一個所謂「牛頓聆訊」(Newton Hearing) 才能決定誰是誰非,可參看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余柏麟 [2003] 2 HKLRD 567,571I至572A頁:
Legal issues: Totality principle on sentencing
Outcome: Appeal against sentence allowed; sentence reduced.
Cited by 7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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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9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293號 (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案件2004年第347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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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5年8月12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8月12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頒下本庭判案書: 1.案情發生於2003年12月12日,當時申請人與2名同案者在旺角亞皆老街,襲擊本案第一控罪之受害人林順文及第二控罪之受害人李漢榮。當時,申請人手執一把長17吋的刀,申請人承認第一控罪及第二控罪,但在案情方面,申請人不承認曾親手傷害林順文或李漢榮。當然,就算申請人沒有親手傷害任何人,根據夥同作案的原則,申請人對2宗控罪均要負刑責,但申請人有否親手傷人則對刑期長短有所影響。故此,控辯雙方對申請人有否用刀斬傷林順文和李漢榮有所分歧,所以原審法官有需要舉行一個所謂「牛頓聆訊」(Newton Hearing) 才能決定誰是誰非,可參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余柏麟 [2003] 2 HKLRD 567,571I至572A頁:
2.法庭進行聆訊後,便斷定關於第一控罪之案情,練錦鴻法官接受控方所提供之證供,認為申請人有用刀傷害第一控罪之受害人, 即林順文。至於第二控罪,練法官有以下之說法:
3.據此,練法官作了以下的判斷:
4.申請人之代表大律師郭錦濤是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委派,大律師在陳詞時指出,法官沒有理由將第二項控罪的判刑起點定為與第一控罪相同,所以法官對第二項控罪之判刑明顯過重。 5.但本庭認為問題之關鍵並不在於判刑起點,而是總刑期是否合理,這點本庭在Tang Yim-wah v R, CA 348/1976在第5段已說明。 6.以本庭來看,雖然有2個受傷者,一個60月的刑期,除了認罪的扣減,實際上總刑期起點已高過6年。況且,加上第三及第四控罪的刑期,總共4個月,與第一及第二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所以本庭認為從總監刑期的角度來看,64個月的刑期是太重。 7.本庭認為一個較為恰當的刑期是第一及第二控罪之刑期為51個月及40個月的監禁,但同期執行,所以連同第三及第四控罪之總刑期,為55個月。 8.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庭批准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視其申請為正式上訴,判上訴得直,並作出反映上述判刑的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潘展平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申請人: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委派郭錦濤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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