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陳志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20/202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May 2026.
1. 申請人(原審共有6名被告人(「D1」至「D6」),申請人為D5)在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原審法官」)席前,承認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原審控罪2),被判處即時監禁6個月。由於申請人當時正就另一宗販運危險藥物罪(HCCC 294/2023)服刑8年2個月,原審法官下令本案刑期與該案刑期全部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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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20/2025,[2026] HKCA 1038 原案件:[2024] HKDC 10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5年第12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134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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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原審共有6名被告人(「D1」至「D6」),申請人為D5)在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原審法官」)席前,承認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原審控罪2),被判處即時監禁6個月。由於申請人當時正就另一宗販運危險藥物罪(HCCC 294/2023)服刑8年2個月,原審法官下令本案刑期與該案刑期全部分期執行。 2.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案情概述 3.本案源自警方代號「金輝行動」的臥底行動。2017年10月12日凌晨時分,在兩幫三合會成員談判期間,申請人介紹自己是「尖沙咀老新」的「傻強」。 申請人背景 4.申請人判刑時34歲,在香港出生,中一畢業,未婚,但與女友育有兩名4歲的子女。申請人自小與六名同父異母的兄姊一同長大,家庭融洽。[1] 5.求情時,辯方指申請人只是單獨與對方商討,並非「吹雞」或「曬馬」行動,沒有恐嚇成分,亦不是壯大聲勢的講數行為。[2] 6.申請人過往曾有一次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的定罪紀錄(2014年犯案,2022年判監12個月),但就本案「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而言,屬首次定罪。[3] 原審判刑 7.原審法官同意涉及申請人的案件並不涉及「吹雞」或「曬馬」,亦沒有恐嚇或暴力行為。 8.原審法官指出,本案控罪沒有判刑指引。由於申請人於2021年才就2014年所犯案件被起訴,而他在2017年干犯本案,故屬保釋期間犯案。原審法官引述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爵康(CACC5/2016,2017年3月23日)一案,該案上訴人因一項聲稱為三合會成員罪被判監11個月[4]。考慮本案性質及申請人當時正在服刑,原審法官以9個月為量刑基準,給予申請人1/3認罪扣減,判監6個月。由於本案與申請人正在服刑的販毒定罪在性質及案發日期上全無關連,原審法官下令本案6個月刑期與販毒罪8年2個月刑期全部分期執行。 上訴理據 9.申請人於2025年5月21日提出逾期判刑上訴許可申請,其後於2026年4月14日存檔上訴理由。根據其手寫陳詞,上訴理由可歸納如下:
答辯人的回應 10.答辯人於2026年5月5日提交的陳詞大綱中,就申請人的上訴理據作出以下回應:
11.答辯人認為,原審法官就申請人的判刑並非明顯過重或犯了原則性的錯誤。申請人逾期判刑上訴許可申請應予以駁回。 討論 12.本席同意答辯方的陳詞,自首及認罪等理由,已在申請人獲得的1/3認罪扣減中全面反映。理由1並非可作合理爭辯。 13.基於以下理由,本席認為申請人提出的理由2及理由3(「希望法官給予與其他被告同等的對待」部分),是可作合理爭辯:
結論 14.基於以上原因,亦經考慮答辯人援引的案例後,本席認為原審法官就申請人所判的6個月刑期是否合適,屬可作合理爭辯,故若不批准延展申請人提出刑期上訴許可申請的時限,會將一項有實質而明顯可作爭辯的上訴理據拒諸門外。 15.就申請人刑期的上訴,本席延展上訴期限,並就理由2及理由3(「希望法官給予與其他被告同等的對待」部分)批予上訴許可。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馬嘉娜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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