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Pham Khanh 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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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 年3 月21 日下午約1 時,上訴人在屯門鄉事會路83 號,V City,UNIQLO 店,偷了38 件衣物,總值$3,762。他認罪後主任裁判官李唯治判他入獄6 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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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0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20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15年第7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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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2015 年3 月21 日下午約1 時,上訴人在屯門鄉事會路83 號,V City,UNIQLO 店,偷了38 件衣物,總值$3,762。他認罪後主任裁判官李唯治判他入獄6 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本席考慮過雙方陳詞後判上訴得直,改判令上訴人可即時獲釋的刑期,現闡述理由如下。 3.上訴人38 歲,犯案前4 個月由越南來港,正等候「酷刑聲請」結果,他在香港沒有犯罪紀錄。他已婚,有兩名子女,妻兒在越南生活。 原審判刑理由 4.主任裁判官指出上訴人是有預謀犯案的,行為近乎「搶」[1],上訴人也承認會將偷來的貨物寄回越南。主任裁判官基於幾個有關盜竊的判例[2],認為量刑起點應為9至18 個月。 5.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後,主任裁判官認為應判阻嚇性刑罰,最後以9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3 個月,判上訴人入獄6 個月。 上訴理由 6.上訴人代表莊君如大律師提出兩項上訴理由 ,現分析如下。 7.莊大律師指上訴人沒有攜帶任何盜竊工具,也沒有招認有預謀,只是一時貪心,裁判官錯誤指上訴人有預謀犯案。裁判官指上訴人行為近乎「搶」貨物,莊大律師認為根本沒有證據支持這講法。
8.其次,莊大律師又指裁判官量刑過重,她指裁判官引用的判例,在偷竊的手法,貨物的價值和被告人的犯案紀錄等方面,都比本案嚴重,不能作準。
結論 9.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判上訴人得直,改判令上訴人可即時釋放的刑期。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寶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莊君如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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