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永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43/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陳永鏗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該危險藥物是兩包分別載有0.3克及0.24克混合物,內含0.07克及0.06克鹽酸海洛英。經審訊後,上訴人被定罪及判18個月監禁。上訴人今天對刑期提出上訴。
Cited by 2 cases
|
HCMA000543/2000 HCMA54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543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1510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2000年10月14日 宣判日期:2000年10月14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陳永鏗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該危險藥物是兩包分別載有0.3克及0.24克混合物,內含0.07克及0.06克鹽酸海洛英。經審訊後,上訴人被定罪及判18個月監禁。上訴人今天對刑期提出上訴。 2. 根據R v. Lau Tak Ming劉德明 (譯音) [1990] HKLR370一案,上訴法庭指出:販運危險藥物(海洛英),在10克以下的適當刑期為2至5年監禁。根據這個指引,量刑的起點是2年。雖然在R v. Cheung Wai Ming張偉明 (譯音)HCMA 204/1996(1996年4月6日判決)一案,當時的高等法院大法官陳兆愷曾經質疑2年的起點是否適用於極小量的毒品,並且在該案中採用了18個月的起點,但上訴法庭在同年4月30日,在The Attorney General v. To Ka Yin杜家賢 (譯音)(Application for Review 1996 No.3)一案中,重申2年的刑期是販運10克以下海洛英的起點。 3. 本席認為解決問題的方法是應該根據上訴庭的指引,用2年作為量刑的起點,但如果案情需要及涉及毒品的份量是輕微的話,法庭可以適當地將刑期扣減,調整刑期,但基本的原則是應該採用2年為起點。 4. 今次上訴人涉及販運的海洛英,雖然份量甚少,但根據案情,上訴人提供自己的住宅供應毒品給吸毒者在內吸食。原審署理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在量刑理由指出:上訴人的行為其實與經營煙窟無異,此等案件,最近在長沙灣和深水涉區越來越多,所以一定要嚴懲。上訴人今年49歲,在案發前,已有7次案底,其中有5次與毒品有關。 5. 本席認為練署理主任裁判官已經充份考慮案情而判刑18個月,這是一項正確的刑期,故此,本席駁回今天的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陳淑玲代表 上訴人:親自出席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