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PI 001142/199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雲淑莉女士為本案之原告人。她於1993年11月7日為被告人經營的畔溪海鮮酒家之僱員,職位是侍應。她自1992年6月12日開始在該酒家工作。在此之前,她曾在另一間酒樓工作。在案發當日,即1993年11月7日,她的經理指示她到廚房拿取一些7吋的碟到大堂。在拿取該些碟的過程中,她弄傷了她的手。雲女士認為被告人應對意外負責,因此提出本案之訴訟,向被告人追討賠償。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