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泰基 訴 香港特區政府政制事務局, 選舉管理委員會及選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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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人就本庭2005年1月27日的判決申請許可,讓他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庭拒絕他的申請。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343/200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4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4 年第 343 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4 年第 129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莫泰基  
   
答辯人 香港特區政府政制事務局,
選舉管理委員會及選舉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05年3月9日

宣判日期: 2005年3月9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05年3月14日

判決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這是本庭2005年3月9日判決的理由。

上訴許可申請

2.申請人就本庭2005年1月27日的判決申請許可,讓他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庭拒絕他的申請。

上訴法庭的申請

3.申請人指他是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許可,他不明白為何他的申請會由上訴法庭處理。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3(1) 條,終審法院不得受理任何上訴,除非 (a) 上訴法庭已給予上訴許可;或 (b) 終審法院已給予上訴許可(如上訴法庭未給予此項許可)。若上訴法庭拒絕給予許可,申請人是有權根據該條例第24(3) 條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故此,申請人必須經過由上訴法庭處理他的申請許可的程序。其實,申請人存檔的文件中,除了在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終審法院給予許可外,亦存檔了一份「關於擬申請上訴許可的通知」,說明申請人「擬就上訴法庭於2005年1月27日在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343號中所作判決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並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另外,申請人指本申請不應該交由原本判他敗訴的同一法官處理。本庭需要指出,這樣的安排是法庭持之已久的做法,亦是最適當的做法,因為原本處理案件的法官在決定是否批予許可前已清楚了解案情,這可省卻由另一位法官重新聆聽案件。申請人在未獲得許可之前是無權進行上訴,故此由原本審理案件的法官處理他的申請並不涉及由同一法官處理原審及上訴的不公平情況。

申請人是否有權利上訴

5.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一名申請人必須獲得法庭的許可才能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該申請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的。根據53號命令第3(4) 條規則,若該申請被一名法官拒絕,申請人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在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4 (香港民事程序2004) 一書及該書第二份補充版第 59/14/22 段引用Re Poh [1983] 1 WLR 2 一案,該案指出若上訴法庭拒絕給予許可進行司法覆核申請,申請人是無權就該判決提出上訴。

6.Re Poh 的判決是英國上議院的判決。在該案之後,英國上議院及樞密院亦就同一議題作出了多項判決,見 Kemper Reinsurance Co. v. Minister of Finance [2000] 1 AC 1,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de and Industry, ex parte Eastaway [2000] 1 WLR 2222,R (Burkett) v. Hammersmith and Fulham London Borough Council & another [2002] 1 WLR 1593。這些案例對 Re Poh 一案所持的法律原則具有不同的見解。

申請不符合規定

7.本庭不需要對這些案例作深入的研究。本庭認為就算申請人有權就本庭拒絕批予許可的判決提出上訴,他的申請亦未能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 條的規定:有關的上訴必須涉及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需要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才可獲得上訴許可。本庭不認為任何有關立法局選舉的議題必定是符合上述的規定,其實有關的申請是否具有實質的爭議點更為重要。若申請人本身根本是沒有足夠權益尋求司法覆核,亦沒有提出充分的理由來支持他的申請,法庭是不會批予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總結

8.本庭拒絕他的申請及不作出任何有關訟費的命令。

(張澤祐)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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