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素豪 訴 區域法院黃慶春法官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2/200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June 2009.

1. 2009年3月4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馮驊 法官拒絕給予 方素豪 先生許可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3 cases

Case No.CACV 42/200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6 Ju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4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42號

(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9年第16號)

--------------------

申請人 方素豪  
   
答辯人 區域法院黃慶春法官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

聆訊日期:2009年6月25日

判決書日期:2009年6月26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2009年3月4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馮驊法官拒絕給予方素豪先生許可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2.2009年5月13日,本庭亦駁回了先生就法官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訴。案件的詳情與及有關的議題,在2009年5月15日頒發的判案理由書已列出,故不再重提。

3.先生仍不服,提出了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批准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在以上情況下(即原訟法庭拒絕給予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而其上訴又被駁回),一項有關的議題是:上訴法庭是否有權給予申請人上訴終審法院的許可。

5.以上的議題,法庭已在多宗案例中討論過(如莫泰基香港特區政府政制事務局,選舉管理委員會及選舉署CACV 343/2004, 黃喜光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 人事登記審裁處CACV 361/2005, 梁銳成教育統籌局(前教育署) [2007] 4 HKLRD 1067),但無論如何,就算在以上議題採取對先生最有利的看法,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就民事上訴至終審法院還有若干的規定。

6.本庭不認為先生的申請符合第22條的規定。本庭撤銷先生的申請。

(袁家寧) (張舉能)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