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素豪 訴 區域法院黃慶春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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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9年3月4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馮驊 法官拒絕給予 方素豪 先生許可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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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42號 (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9年第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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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9年6月25日 判決書日期:2009年6月26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2009年3月4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馮驊法官拒絕給予方素豪先生許可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2.2009年5月13日,本庭亦駁回了方先生就馮法官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訴。案件的詳情與及有關的議題,在2009年5月15日頒發的判案理由書已列出,故不再重提。 3.方先生仍不服,提出了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批准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在以上情況下(即原訟法庭拒絕給予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而其上訴又被駁回),一項有關的議題是:上訴法庭是否有權給予申請人上訴終審法院的許可。 5.以上的議題,法庭已在多宗案例中討論過(如莫泰基對香港特區政府政制事務局,選舉管理委員會及選舉署CACV 343/2004, 黃喜光對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 人事登記審裁處CACV 361/2005, 梁銳成訴教育統籌局(前教育署) [2007] 4 HKLRD 1067),但無論如何,就算在以上議題採取對方先生最有利的看法,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就民事上訴至終審法院還有若干的規定。 6.本庭不認為方先生的申請符合第22條的規定。本庭撤銷方先生的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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