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華人財務有限公司 訴 余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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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3年11月5日,區域法院暫委司法常務官余敏奇判被告余民先生敗訴,及下令余先生支付按揭欠款和利息並要將涉案物業交回給原告銀行。

Cited by 4 cases

Case No.HCMP 2145/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May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14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4年第2145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3年第290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答辯人 香港華人財務有限公司  
   
被告/申請人 余民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05年5月19日
判案日期: 2005年5月30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3年11月5日,區域法院暫委司法常務官余敏奇判被告余民先生敗訴,及下令余先生支付按揭欠款和利息並要將涉案物業交回給原告銀行。

2.余先生曾上訴,但上訴被區域法院黃慶春法官駁回。

3.余先生亦曾兩次分別向上訴法庭單一法官及上訴法庭會議庭申請上訴許可,希望獲准上訴以推翻余聆案官的裁決,但申請都失敗。本庭在2005年3月16日頒下的判案書,已將案件的背景和拒絕批准余先生上訴的理由詳細列出。

4.余先生仍不服,強行提出申請,希望獲本庭批准上訴許可,將案件提交終審法院審理。

5.就區域法院案件敗訴人應否獲上訴許可上訴至上訴法庭,由兩名上訴法庭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所作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2004 Edition) 59/14/22)段及當中列出的多宗案例。

6.香港終審法院在HLF v MTC案(FAMC No.29 of 2003)亦有作出過相同裁定。在判案書的結論部份,終審法院有以下評論:

“除了對有關條例的合憲性提出爭議外,上訴法庭拒絕給予上訴人上訴許可,令案件不能上訴至上訴法庭的決定不容再上訴至終審法院。在本案,有關條例的合憲性並無爭議,亦沒有任何爭議的基礎…”

7.終審法院的評論對余先生的申請適用。

8.本庭在2005年3月16日作出的判決,已是最終判決,不論余先生接受該判決與否,他亦無權再上訴。

9.余先生要求將案件提交終審法院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要求,本庭無權批准。本庭撤銷余先生的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被告/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