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y 訴 C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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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HCMP 2222/2004一案中,答辯人針對家事法庭在2004年7月21日及8月19日所作的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上訴法庭單一法官在2004年12月8日批予許可提出上訴。呈請人在2005年1月12日按《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2B)條規則提出申請,要求本庭重新考慮2004年12月8日單一法官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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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22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高院雜項案件2004年第2222號、2914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02年第9602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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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5年6月10日 頒發判決書日期:2005年6月13日 判決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在HCMP 2222/2004一案中,答辯人針對家事法庭在2004年7月21日及8月19日所作的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上訴法庭單一法官在2004年12月8日批予許可提出上訴。呈請人在2005年1月12日按《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2B)條規則提出申請,要求本庭重新考慮2004年12月8日單一法官的命令。 2.同樣在HCMP 2914/2004一案中,答辯人針對家事法庭在2004年9月2日及10月26日所作的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上訴法庭單一法官在2004年12月8日亦批予許可提出上訴。呈請人在2005年1月12日同樣按第59號命令第14(2B)條規則提出申請,要求本庭重新考慮2004年12月8日單一法官的命令。 3.2005年3月17日,本庭聆訊呈請人要求重新考慮的申請。 4.2005年4月14日,本庭頒下判決,詳細理由已在當天頒下的判案書記載,結果是在兩項申請中,本庭都撤銷了單一位法官所批予的上訴許可。換言之,答辯人沒有就家事法庭在2004年7月21日,8月19日,9月2日及10月26日所作的命令,獲得上訴許可。 5.答辯人現提出動議,就本庭上述的判決,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然而,終審法院在HLF 對 MTC,LHN 介入人,FAMV 29/2003一案中,已指出當上訴法庭在公開法庭審訊後,拒絕上訴許可時,任何一方都不能就該命令提出上訴(參閱HLF一案中第23段)。因此,法律上,答辯人並不能再上訴至終審法院。本庭根據HLF案例須撤銷HCMP 2222/2004及HCMP 2914/2004中答辯人的申請。本庭就本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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