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馮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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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馮日西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入屋犯罪罪名,即控訴書上第九項及第十項控罪。其後被轉介高等法院判刑。高等法官法官彭鍵基判處申請人第九項罪入獄1年8個月,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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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496/2002 CACC49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496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02年第21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2年12月31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2月31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申請人馮日西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入屋犯罪罪名,即控訴書上第九項及第十項控罪。其後被轉介高等法院判刑。高等法官法官彭鍵基判處申請人第九項罪入獄1年8個月,第十 項罪入獄2年,分期執行,原應共入獄3年8個月,但基於申請人沒有犯案紀錄,法官再減刑四個月,共須入獄3年4個月。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2.彭法官採納兩年為第九項罪,三年為第十項控罪的刑期基準,扣減三分一申請人承認控罪的減刑後,得出上述的刑期。並由於兩項罪涉及的犯罪行爲發生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法官遂命令刑期分期執行。 3.申請人上訴要求減刑的理由是他被捕後,一直與警方合作。他稱他的同案犯因多項同樣的入屋犯罪罪名,被判刑不過是一共6年。而他只犯兩案就被判3年4個月的刑期,這對他不公平。他又稱法官誤會了他兩項控罪在不同的日期發生,所以將刑期分期執行,他要求將刑期同期執行,因為兩項犯罪行為都是在同日發生的。 4.本席認爲一般的單項入屋犯罪罪名的判刑基準是三年監禁。申請人兩項罪名被判共3年4個月的刑期,不能説是有違原則或是明顯的過重。雖然申請人可能是在同一日犯第九及第十項的控罪,但基本上是在不同的地點進行這些犯罪的活動,是兩項在不同的時間地點發生的控罪,所以兩項罪名的刑 期分期執行亦沒有違反原則。申請人提出的減刑理由不可能視爲可以在上訴法庭爭議的減刑理據,所以本席拒絕申請。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陳詠嫻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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