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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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年2月17日,本庭批准上訴人馮日西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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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9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496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 2002年第213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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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 2004年3月25日 判案書日期 : 2004年3月25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4年2月17日,本庭批准上訴人馮日西就判刑提出上訴。 2.在當天頒下的判案書,本庭已經將案件的背景詳細列出,故不再在此贅述。 3.上訴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涉案地點有商業店舖和私人住宅。原審法官分別採納2年來6個月和3年為量刑基準。由於上訴人承認控罪,故刑期扣減1/3後,分別為1年8個月和2年。 4.原審法官下令刑期分期執行,但因上訴人沒有犯案記錄,故將刑期扣減4個月至3年4個月。 5.對兩項控罪的個別刑期,上訴人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6.但代表上訴人的郭棟明大律師指出總體刑期3年4個月,屬明顯過重。 7.一名犯人在同一天內干犯兩項性質相同的罪,刑期分別執行,原則上無錯,否則賊人會鼓勵干犯多過一項的刑事罪行。但法庭仍須考慮整體刑期是否過重。 8.彭法官以上訴人無犯案記錄而將他應得的刑期扣減4個月。本庭認為在這一類案件,無犯罪記錄不構成扣減刑期的理據。 9.案例定出入屋犯案涉及住宅和商業樓宇的量刑基準分別是3年及2年6個月。在定出上述的量刑基準時,罪犯無犯罪記錄一點,已經考慮在內。亦有案例指出,如犯案者有犯罪記錄,上述的量刑基準可能會被提升。 10.本庭已考慮過事件的整體的背景,包括控罪的性質及犯案的詳情。本庭亦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包括他無犯案記錄這點,本庭認為適當的整體量刑基準為3年6個月。上訴人承認控罪,所以刑期應扣減1/3至2年4個月。本庭不會因為上訴人無犯案記錄而將刑期再扣減。 11.本庭裁定上訴人的減刑上訴得直。雖然兩項罪行個別刑期不變,但第9項控罪的1年8個月的刑期中, 本庭只下令其中4個月和第10項控罪的2年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 12.所以上訴人須服的刑期由3年4個月減至2年4個月。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月好代表。 上訴人:由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委派郭棟明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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