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金玉 訴 施華芬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300/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被告欠鄺偉全律師行所代表的各客戶的總債項,以一寬鬆概括的評估,計算至今天不超過$850,000。被告在元朗屏山屏唐西街11號基達花園1期5座地下的單位的市值曾被評估為$960,000,但在強行拍賣時只值$720,000。法庭的命令是要將被告的單位以不低於$720,000的價錢公開拍賣。
|
HCMP300/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2005年第300號 ------------
------------
地點 : 區域法院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 2006年1月10日 宣判日期 : 2006年1月10日 裁 定 1.被告欠鄺偉全律師行所代表的各客戶的總債項,以一寬鬆概括的評估,計算至今天不超過$850,000。被告在元朗屏山屏唐西街11號基達花園1期5座地下的單位的市值曾被評估為$960,000,但在強行拍賣時只值$720,000。法庭的命令是要將被告的單位以不低於$720,000的價錢公開拍賣。 2.被告在屯門有另一住宅物業,她已把這物業出租作收租用,每月租金$2,500。該物業也已按給了恒生銀行,同時也註有同樣的押記令。該物業的資產值是未知數,根據被告所稱,它的租金只是每月$2,500,但由它的按揭所支持的銀行貸款本金卻有約$300,000,所以該物業的資產淨值也不應是一個可觀的數目。 3.假設上訴將會在未來六個月後進行聆訊,若將拍賣押後至上訴聆訊完畢後才舉行,由現在起計至聆訊完畢後的利息不會很多,但若拍賣不被押後的話,被告就算上訴成功也是徒然,因為到時物業已被拍賣,但本席認為被告上訴成功的機會不高。 4.本席參考過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4第59/13/1至59/13/5段,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在HCA4726/2001 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的裁決,認為被告這申請並不容易處理。在衡量過所有因素後,本席認為還是需要行使酌情權,擱置拍賣命令的執行,直至被告向本院上訴庭所作的上訴聆訊完畢為止,免令上訴徒然進行,但條件是被告必須合理地竭力去處理這上訴,本席同時容許原告以被告沒有合理地竭力去處理這上訴為理由,向本院申請撤銷這擱置令,但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沒有合理地竭力去處理這上訴。 5.有關被告這申請的所涉訟費,將由上訴敗訴一方支付予上訴勝訴一方,即係英文的 “costs in the appeal”。
原告人 : 由鄺偉全律師行律師李寶榮律師代表 被告人 : 無律師代表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P 30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