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金玉 訴 施華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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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曾於2006年1月10日頒令,把聆案官許家灝於2005年9月20日作的拍賣物業命令擱置,直至被告施女士就本席在2005年12月9日所作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訴審結為止。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300/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Jun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300/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編號2005年第30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IN THE MATTER of Ground Floor and Garden Yard of Block 5, the Remaining Portion of Lot No. 1807 in D.D.121, Yuen Long, New Territories, Hong Kong
  and
  IN THE MATTER of a Charging Order Absolute dated 21st June 2004 and registered in Yuen Long, New Territories Land Registry by Memorial No. 1090967
  and
  IN THE MATTER of Orders 88 and 31 of the Rules of District Court, Cap. 336
  and
  IN THE MATTER of Sections 48 and 51 of the Trustee Ordinance, Cap.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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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譚金玉  
   
被告人 施華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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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宣判日期 :2006年6月28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6月28日

判案書

1.本席曾於2006年1月10日頒令,把聆案官許家灝於2005年9月20日作的拍賣物業命令擱置,直至被告施女士就本席在2005年12月9日所作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訴審結為止。

2.代表原告的李律師在2006年1月10的聆訊中說,被告曾拒絕交出有關物業,即元朗屏山屏堂西街11號基達花園1期5座地下單位(下稱「該物業」)的業權契約和文件,以致原告執行拍賣令時遇上困難,更會令拍賣可得之價錢大幅低於市值。

3.再者,本席在2006年1月10日頒發擱置令時,是預計上訴案會在大約六個月內審結,但至目前為止,這上訴還未獲排期審訊。

4.原告今天申請在本席於2006年1月10日所作的擱置令加上一項條件,就是要被告於今天後14天內將該單位的業權契約和文件交給原告的代表律師,而原告的代表律師則須把這些契約和文件保存,直至法庭再有指示為止。

5.被告反對這申請,她說上訴未獲排期是因為原告律師在上訴文件冊的安排上故意拖延,但本席並未察覺 有此情況,原告律師只認為有部分被告人擬用的文件是與上訴無關,但沒有反對被告把這些文件呈交上訴庭作上訴聆訊之用。被告又引用CACV164/2005案以支持她的說法,但上訴庭在該案只是指出有很多與上訴無關的文件,都被包括在文件冊內,而這是不當的做法。

6.被告又引用HCCW807/2004和HCMP3490/1991,指原告的代表律師行操守有問題,不適合保管契約,但本席在閱讀過上述案件的裁決書後,並末察覺到有這樣的問題。

7.本席在考慮到本案和導致本案的LDBM175/2003案的發展,認為假若被告上訴失敗的話,她仍會以一切方法刁難原告,以阻止原告執行拍賣物業令,所以本席裁定原告這申請是合理的。

8.再者,被告在2006年1月10日的聆訊中曾建議把該物業的契約和文件儲存於法庭,以令原告的律師不用擔心將來若要執行拍賣令時有困難。本席認為原告現在提出的要求與被告在2006年1月10日的建議,實質上都可產生同樣的保證,這更反映出這申請是合理的。

9.本席更考慮到若被告針對2005年12月9日命令的上訴是失敗的話,原告應有權立刻執行拍賣令,而且現在拍賣令已被擱置超過原來預計的六個月,所以若被告上訴失敗的話,拍賣更不應被拖延。

10.所以本席現在增加一項條件於2006年1月10日的擱置令,就是要被告於今天後14天內把該單位所有的業權的契約和文件交到原告的代表律師處,否則擱置令將會在今天後的第14天後自動取消,原告屆時可立刻執行許聆案官的拍賣物業令,而毋須向法庭提出任何申請。

11.但若被告遵從這項命令,將該單位所有的業權的契約和文件依期送到原告的代表律師處,則原告的代表律師須把這些契約和文件妥善保存。

12.若被告交出了契約和文件,但在上訴審結前需要把這些契約和文件交給銀行或財務公司,以便這些機構能考慮以該單位作抵押而貸款予被告;又或被告欲將該單位出售,被告可要求原告的代表律師將這些契約和文件直接送往這些機構、買家或其代表律師處,以便查契之用。

13.原告的代表律師在收到被告的要求後,須於合理的時間內把這些契約和文件送到被告所指的機構、買家或其代表律師處。但原告的代表律師可同時可要求這些機構、買家或其代表律師承諾,要在合理的時間內審閱這些契約和文件,並在審閱後直接把這些契約和文件送回原告的代表律師處。

14.若被告就2005年12月9日的命令的上訴是成功的話,原告的代表律師須於上訴結果公布後3天內,將這些契約和文件以親身派遞方式送回被告處。

15.若被告上訴失敗的話,原告仍須向本院申請進一步指示,方可運用或處理這些契約和文件。

16.今天的訟費歸於上述上訴案中,即costs in the appeal,即最後那一方在上訴案中得直,得直的一方便可同時取得今天的訴訟費。

  (陳江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法官

原告人:由鄺偉全律師行律師李寶榮先生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