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金玉 訴 施華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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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曾於2006年1月10日頒令,把聆案官許家灝於2005年9月20日作的拍賣物業命令擱置,直至被告施女士就本席在2005年12月9日所作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訴審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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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300/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編號2005年第30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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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宣判日期 :2006年6月28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6月28日 判案書 1.本席曾於2006年1月10日頒令,把聆案官許家灝於2005年9月20日作的拍賣物業命令擱置,直至被告施女士就本席在2005年12月9日所作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訴審結為止。 2.代表原告的李律師在2006年1月10的聆訊中說,被告曾拒絕交出有關物業,即元朗屏山屏堂西街11號基達花園1期5座地下單位(下稱「該物業」)的業權契約和文件,以致原告執行拍賣令時遇上困難,更會令拍賣可得之價錢大幅低於市值。 3.再者,本席在2006年1月10日頒發擱置令時,是預計上訴案會在大約六個月內審結,但至目前為止,這上訴還未獲排期審訊。 4.原告今天申請在本席於2006年1月10日所作的擱置令加上一項條件,就是要被告於今天後14天內將該單位的業權契約和文件交給原告的代表律師,而原告的代表律師則須把這些契約和文件保存,直至法庭再有指示為止。 5.被告反對這申請,她說上訴未獲排期是因為原告律師在上訴文件冊的安排上故意拖延,但本席並未察覺 有此情況,原告律師只認為有部分被告人擬用的文件是與上訴無關,但沒有反對被告把這些文件呈交上訴庭作上訴聆訊之用。被告又引用CACV164/2005案以支持她的說法,但上訴庭在該案只是指出有很多與上訴無關的文件,都被包括在文件冊內,而這是不當的做法。 6.被告又引用HCCW807/2004和HCMP3490/1991,指原告的代表律師行操守有問題,不適合保管契約,但本席在閱讀過上述案件的裁決書後,並末察覺到有這樣的問題。 7.本席在考慮到本案和導致本案的LDBM175/2003案的發展,認為假若被告上訴失敗的話,她仍會以一切方法刁難原告,以阻止原告執行拍賣物業令,所以本席裁定原告這申請是合理的。 8.再者,被告在2006年1月10日的聆訊中曾建議把該物業的契約和文件儲存於法庭,以令原告的律師不用擔心將來若要執行拍賣令時有困難。本席認為原告現在提出的要求與被告在2006年1月10日的建議,實質上都可產生同樣的保證,這更反映出這申請是合理的。 9.本席更考慮到若被告針對2005年12月9日命令的上訴是失敗的話,原告應有權立刻執行拍賣令,而且現在拍賣令已被擱置超過原來預計的六個月,所以若被告上訴失敗的話,拍賣更不應被拖延。 10.所以本席現在增加一項條件於2006年1月10日的擱置令,就是要被告於今天後14天內把該單位所有的業權的契約和文件交到原告的代表律師處,否則擱置令將會在今天後的第14天後自動取消,原告屆時可立刻執行許聆案官的拍賣物業令,而毋須向法庭提出任何申請。 11.但若被告遵從這項命令,將該單位所有的業權的契約和文件依期送到原告的代表律師處,則原告的代表律師須把這些契約和文件妥善保存。 12.若被告交出了契約和文件,但在上訴審結前需要把這些契約和文件交給銀行或財務公司,以便這些機構能考慮以該單位作抵押而貸款予被告;又或被告欲將該單位出售,被告可要求原告的代表律師將這些契約和文件直接送往這些機構、買家或其代表律師處,以便查契之用。 13.原告的代表律師在收到被告的要求後,須於合理的時間內把這些契約和文件送到被告所指的機構、買家或其代表律師處。但原告的代表律師可同時可要求這些機構、買家或其代表律師承諾,要在合理的時間內審閱這些契約和文件,並在審閱後直接把這些契約和文件送回原告的代表律師處。 14.若被告就2005年12月9日的命令的上訴是成功的話,原告的代表律師須於上訴結果公布後3天內,將這些契約和文件以親身派遞方式送回被告處。 15.若被告上訴失敗的話,原告仍須向本院申請進一步指示,方可運用或處理這些契約和文件。 16.今天的訟費歸於上述上訴案中,即costs in the appeal,即最後那一方在上訴案中得直,得直的一方便可同時取得今天的訴訟費。
原告人:由鄺偉全律師行律師李寶榮先生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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