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淵鐸 訴 明愛醫院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433/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April 2006.

1. 上訴人黃淵鐸指在1974年到明愛醫院就醫, 服用了醫生處方的藥水後感到不適。

Cites 1 case

上訴法庭駁回原告人提出逾期上訴申請。請參閱 HCMP433/2006 日期: 2006年7月6日
Case No.HCMP 433/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Apr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43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 2005年第433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 2005年第727號)

上訴人(原告) 黃淵鐸  
   
答辯人(被告) 明愛醫院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6年3月29日

判案書日期 :2006年4月1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黃淵鐸指在1974年到明愛醫院就醫, 服用了醫生處方的藥水後感到不適。

2.黃先生指明愛醫院是有意加害和謀殺他, 使他精神和肉體蒙受痛苦,不但令他喪失了美好婚姻和前途, 更令他蒙受金錢損失。

3.2004年12月,黃先生入稟高等法院, (HCA 2961/2004 ),要求明愛醫院賠償500萬元。

4.2005年7月25日,聆案官應明愛醫院的申請, 以黃先生的索償遠超時效法例規定的時限和缺乏訴因等理由, 剔除了黃先生的申索書並撤銷其索償訟案。黃先生沒有提出上訴。

5.2005年8月3日,黃先生再以相同理由, 指明愛醫院在1974年用藥物意圖謀殺他令他受損失, 要求明愛醫院賠償2800萬元。

6.黃先生的索償申請在2005年9月14遭聆案官撤銷。黃先生不服,希望提出上訴。但他沒有在上訴期限提出上訴, 故需提出過期上訴許可申請。

7.2005年12月16日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朱芬齡拒絶黃先生的申請。黃先生不服現向本席上訴。

8.黃先生的索償被聆案官撤銷, 如他不滿判決, 須在判決後14天內提出上訴, 過期後, 黃先生沒有當然權利提出上訴。

9.決定是否批淮逾期提出上訴, 法庭要考慮黃先生是否有合理解釋逾期原因, 亦要考慮案件的是非曲直。

10.在本案黃先生沒有解釋逾期原因,更重要的黃先生希望提出的上訴沒有可爭拗之處,更沒有勝訴機會。

11.黃先生提出的訴因, 即使有基礎,亦發生了30多年, 遠超時效法例所定下的3年期限。黃先生亦沒有提出任何適當資料支持其索償。

12.另外, 黃先生的索償已在HCA 2961/2004案由法庭處理,法庭亦已作出了判決。由於黃先生沒有上訴, 該判決已是終結判決,黃先生亦無權重提舊事。他受一案不能兩審的原則規限, 故不能再提出相同索償申請。

13.聆案官撤銷黃先生的訟案絶對是正確的決定。朱法官拒絕黃先生逾期上訴的決定亦是不容置疑的。

14.黃先生的上訴會無理據支持。他曾致函本席, 要求本席不令醫管局披露他在1974年或1975年, 1977年, 1984或1995年的醫療紀錄。他重申有人利用藥物害他, 是“謀殺罪” 。

15.本席不打算再糾纏於黃先生的指控。

16.本席只須指出他希望提出的索償, 全無可爭拗的論點, 更絶無成功機會。

17.本席駁回其上訴。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人(原告):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被告):由孖士打律師行律師林趣怡律師代表。

上訴法庭駁回原告人提出逾期上訴申請。請參閱 HCMP433/2006 日期: 2006年7月6日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P 433/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