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淵鐸 訴 明愛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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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9月14日,原告人黃先生(「原告人」)的索償申請被高等法院聆案官鄺卓宏撤銷。2005年12月14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拒絕批准原告人的逾期上訴許可,原告人不服判令並提出上訴。2006年4月10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駁回原告人針對朱法官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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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43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 2006年第433號 (擬上訴 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傷亡訴訟2005年第72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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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 2006年6月28日 判案書日期: 2006年7月6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5年9月14日,原告人黃先生(「原告人」)的索償申請被高等法院聆案官鄺卓宏撤銷。2005年12月14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拒絕批准原告人的逾期上訴許可,原告人不服判令並提出上訴。2006年4月10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駁回原告人針對朱法官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申請。 2.原告人被聆案官剔除申索陳述書的案件為高等法院傷亡訴訟2005年727號(HCPI 727/2005)。在該案,原告人指稱被告人明愛醫院(「被告人」)的醫生在1974年意圖利用藥物謀殺他,令他蒙受損失,故向被告人申索2,800萬元。 3.然而在2004年12月,原告人也曾入稟高等法院,案件編號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4年第2961號(HCA 2961/2004),原告人以同樣理由向被告人申索500萬元。2005年7月25日,聆案官應被告人的傳票申請,以原告人的申索遠超時效法例規定的時限,以及缺乏訴因等理由,剔除了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並撤銷其索償訟案。原告人沒有就此提出上訴。 4.原告人提出的索償已在HCA 2961/2004由原訟法庭處理,法庭亦已作出判決。基於一案不能兩審的法律原則,原告人不能再提出相同的索償申請。況且,根據原告人提供的資料,原告人是全沒有勝訴的機會。 5.本庭完全同意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在2006年4月10日作出的判決。 6.本庭駁回原告人在2006年5月4日存檔傳票所提出逾期上訴的申請。 7.另一方面,被告人在2006年6月8日存檔傳票,向本庭申請對原告人作出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Restricted Proceedings Order)。 8.終審法院在吳逸之對 上潤有限公司及另一答辯人[2005] 1 HKLRD 473一案作出指引,令法庭在適當的情況下,作出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避免無理纏擾的訴訟人不停地就相同事宜提出毫無法理依據的訴訟。上訴法庭可以就向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提出的法律程序,作出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見吳逸之一案第484頁I-J)。 9.在包佳文對 廖陳林律師事務所CACV 216/2005(未經匯編的,2005年11月29日),本庭(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在2005年11月29日作出同樣的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 10.雖然如此,本庭認為被告人向原訟法庭提出本申請較為恰當。被告人向本庭提出本申請的理由純為便利起見,因為被告人今天需就原告人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而出席,遂因利乘便向本庭提出申請。本庭認為除非是特殊情況,否則不適宜在上訴法庭申請這種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因此本庭將被告人之申請發還原訟法庭處理。 11.本庭在這次的聆訊不作任何訟費命令,此為暫准訟費令。
原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答辯人):由孖士打律師行轉聘許小蓮大律師代表。 上訴法庭駁回原告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請參閱 HCMP433/2006 日期: 2006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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