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偉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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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3個月及取消其持有或領取各類車輛駕駛執照的資格3年。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處,提出上訴。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HCMA 1136/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May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13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罸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13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17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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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趙偉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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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5月16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5月1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6年6月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3個月及取消其持有或領取各類車輛駕駛執照的資格3年。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處,提出上訴。

2.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交通警員,在事發當日,當他到肇事現場時,見到有一部白色的政府車輛反方向停在行人路上,車頭損毀,司機位上坐了上訴人,當時上訴人被困在司機位內,但他仍然清醒。控方第一證人發現有兩名傷者在車頭前方的位置,一名傷者稍後被證實死亡,另一名傷者則由救護員向他施行急救。

3.稍後在醫院的急症室,控方第一證人接見上訴人調查意外的經過,當時上訴人躺在床上對他說:「當時駕駛政府車輛車牌AM9817,沿西貢公路向九龍方向,當過咗普通道的燈位,覺得有啲攰,之後隻眼就瞌咗,當擘大眼時,車已經喺對面行人路,見到距離好近前面坐咗兩個人,停唔切,撞咗埋去。」

4.控方第一證人在雙方同意下,呈遞證物,包括現場相片、上訴人的會面紀錄及根據第65C條承認的事實。

5.上訴人選擇作供,他是一名警員,駐守水警總部運輸組,負責駕駛車輛。他擁有駕駛執照超過17年,負責駕駛警察車輛已有13年經驗。上訴人指在案發當日,他於早上7時15分開始當值。在早上10時左右,他駕駛車輛往西貢水警基地,當時車上沒有乘客,他描述沿途有大雨,因較早前有紅色暴雨警告。當他到西貢時,天氣開始好轉,有微雨,路面濕,去到事發地點時,他以4至5波行車,車速約40至50公里,突然感到眼前一白,看不見東西,但他依然是清醒的。上訴人形容,最初見到彩色的景物,跟著漸漸變淡,直至白色一片,甚麼也看不到,就好像有一張白紙在眼前。

6.他沒有作出任何反應,也沒有剎車,他形容當時好像耳鳴一般,只聽到一些微弱的 “we we” 聲,稍後腳部感覺到一些震動,好像是撞倒一些東西的聲音。其後,見到車前面有兩個人,但已停不切車,撞了上去。之後,車停下了,他被困在司機位內,上訴人同意,在整個過程中,他沒有剎掣。

7.上訴人聲稱,在急症室內,控方第一證人問他發生了甚麼事,他回應:「當時眼前一白,唔知發生乜事,見到兩個人時,停唔切,撞咗埋去」。上訴人同意當時他曾說過:「有啲攰」但沒有說:「瞌埋眼」。

8.裁判法官經考慮各證人的口供後,裁定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信及準確的證人,所以接納他的證供。裁判法官留意到,沒有任何證據提及,為何上訴人會產生眼前一白的情況。裁判法官認為若果上訴人當時眼前一白之前,感覺到他的眼前的物體漸漸變淡色,上訴人應該自然的反應是剎車,所以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所講的眼前一白的講法,是難以令人置信。

9.裁判法官接納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的說話為事實,即在事發前上訴人覺得疲倦而瞌眼瞓,引致到他的車失控,而直撞上行人路。裁判法官亦考慮到,由上訴人所駕駛這車輛離開路面上行人路,直至撞倒兩名傷者,是有一段相當頗長的距離。

10.裁判法官適當地提醒自已,有關的案例,而在Hill v Baxter  1958 1 QB277 一案中,Lord Chief Justice 指出:

“That drivers do fall asleep is not an uncommon cause of serious road accidents, and it would be impossible as well as disastrous to hold that falling asleep at the wheel was any defence to a charge of dangerous driving.  If a driver finds that he is getting sleepy, he must stop.”

而同一案中,Mr Justice Pearson 則指出:

“Then suppose that the man in the driving seat falls asleep.  After he has fallen asleep he is no longer driving, but there was an earlier time at which he was falling asleep, and therefore failing to perform the driver’s elementary and essential duty of keeping himself awake and therefore he was driving dangerously.”

11.裁判法官詳細考慮了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有關危險駕駛的法律定義,裁判法官結論是,上訴人當時駕駛的方式是遠遜於一個合理和謹慎的駕駛者所預期,以及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認為該方式駕駛顯然是危險。因此,裁定上訴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成立。

12.代表上訴人的袁大律師的陳詞指,上訴人的行為是屬不自覺情況,如瞌了眼瞓一類之行為。因此,不是危險駕駛法律所針對的人仕。裁判法官沒有考慮上訴人的瞌眼瞓行為,指非刻意的性質。因此,裁判法官錯誤地斷定上訴人為危險駕駛。正如辯方李大律師指,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在駕駛中,出現瞌眼瞓,但卻不停車,令車輛行駛了一段頗長距離,是屬危險駕駛。這裁定是合乎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的法律定義及Hill v Baxter 一案的法律原則。

13.袁大律師所依賴1989年第960案的裁判署上訴案件,Chau Tai的一案對這方面是完全沒有幫助,因為Chau Tai一案件是關乎一宗不小心駕駛罪的刑罸的上訴,而大法官Bewley J 的說話,不是指危險駕駛罪的定義。袁大律師的其他上訴的理由,是圍繞著上訴人當時瞌眼瞓。因此,不屬於蓄意或刻意地駕駛他的車輛。

14.本席認為完全沒有足夠理由推翻上訴人的定罪。因此,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5.另外有關刑罸方面的上訴,袁大律師指出,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3個月及3年的停牌,乃明顯過重及原則上錯誤的。裁判法官是在考慮過有關的案例,特別是Boswell 79 Criminal Appeal Report 277後,認為本案的量刑起點,應是4個月的監禁刑期,但考慮到上訴人紀錄良好及有關的背景報告,裁判法官認為可減去1個月的刑期,因此判上訴人入獄3個月,而因上訴人沒有任何特別理由,他裁定上訴人停牌3年。

16.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感到疲倦時應該停車休息,但他繼續駕駛。當時他駕駛的車是一輛較大的政府車輛,亦知道沿途是來回行車線,瞌眼瞓的行為是非常危險的。他入睡了一段很長的時間,但依然沒有剎車及扭軚,因此顯示出:“a selfish disregard of the safety of other road users”,屬情節嚴重。

17.本席參考過袁大律師提供的案例,及本席回顧本案的案情,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3個月,雖然可被視為重的刑罸,但是不是明顯過重。同樣道理,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停牌3年,更不可視為明顯過重。

18.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刑罸。刑罸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李鏡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黃德慶張錦緜廖瑞彪律師事務所轉聘袁國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