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家聲 訴 警務處處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01/200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June 2006.
1. 申請人在2005年10月26日依《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1)條規則提出申請,要求原訟法庭批予許可以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原訟法庭在2005年12月22日依第53號命令第3(3)條規則,在不進行聆訊情況下,拒絕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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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0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101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05年133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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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日期:2006年4月28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6月2日 判案書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頒布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在2005年10月26日依《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1)條規則提出申請,要求原訟法庭批予許可以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原訟法庭在2005年12月22日依第53號命令第3(3)條規則,在不進行聆訊情況下,拒絕該申請。 2.申請人不服,依第53號命令第3(4)條規則,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3.根據“申請批予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的通知書”(“表格86A”),本上訴所涉的裁決,命令或決定是:-
4.第53號命令第3(2)(a)(ii)條規定:-
5.申請人在表格86A提出的“尋求濟助的理由”是:-
6.第53號命令第3(2)(b)條規則亦規定申請許可時,申請人需存檔:-
7.申請人存檔了一份日期為2005年10月26日的誓章。其內容(只有一頁)可簡略如下:-
8.由於該誓章並無附有任何文件或證物,原訟法庭在2005 年10月31日以信函通知申請人,需以補充誓章的形式,附交與該申請有關的文件證據。 9.申請人存檔了另一份日期為2005年11月4日的誓章,該誓章附有以下證物:-
10.如前所述,原訟法庭在2005年12月22日拒絕該申請。原訟法庭亦通知申請人該決定的理由:-
11.本庭亦審閱過上述文件證物。 12.申請人在表格86A及2005年10月26日的誓章提出的申請理由中,前第5(1)段(及7(a)段)及7(e)段,與警務處處長在2005 年10月10日作出的決定,完全無關。而前第5(2)段(及7(b)段),5(4)段及7(d)段,則與文件證物顯示的實況不符。至於前第5(3)段(及7(c)段),進行債務重組程序,並不証明申請人在進行該程序前,他的財政狀況,並無嚴重困難。相反,需要進行該程序的欠債人,其財政狀況,通常都是已出現嚴重困難。 13.基於以上各點,本庭同意原訟法庭在2005年12月22日作出的決定。故此,本庭駁回本上訴。 14.申請人在2006年1月5日以傳票形式,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要求延展上訴期限(參看HCMP 28/2006)。上訴法庭在2006年2月28日頒布命令,延展上訴期限。申請人其後依該命令提出本上訴。 15.申請人在HCMP 28/2006的申請中,存檔了一份日期為2006年2月18日的誓章。該誓章附有一封日期為2006年2月18日的信件。申請人在信中提出,他自2003年4月22日起,已經債務重整程序,妥善處理其欠債。因此,控罪(A)指他:-
是錯誤的。申請人亦在另一封日期為2006年3月10日的信件中,重覆類似的論據。 16.上述論據,不論是否足以令原訟法庭依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批予許可,由於:-
本庭無需(而不適宜)對此作出評論。
申請人:自行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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