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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14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5年第140號)
|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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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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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劉永發(LAU WING FA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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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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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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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 |
聆訊日期: 2006年8月16日
宣判日期: 2006年8月1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6年9月18日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監禁25年。申請人販運的危險藥物是3,719.64克晶狀固體,內含3,629.3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申請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十分簡單:在2005年1月5日下午約3時10分,申請人在香港國際機場客運大樓61號登機閘口旅客登機橋被關員8988截停,當時另一關員81163在旁目睹整個過程。
3.申請人後面另一男子覃家聲(「覃」)被另一關員截停並帶往另一邊調查。關員8988在申請人背著的袋沒有發現可疑物品,但在申請人的腰間摸到凸起的硬物,於是警誡及拘捕申請人,並用手銬反鎖申請人雙手。關員8988看見申請人滿頭大汗、面色蒼白,及後不省人事。
4.救護員於3時40分到達,並用擔架床把申請人抬上救護車。關員8988及其上司張Sir亦隨同上車。
5.救護員在前往醫院途中解開申請人的衣服並從申請人的腰間解下腰封及6大包毒品,合共12小包。到達醫院急症室後,關員8988再剪爛申請人的褲管,並從申請人的左右大小腿解下另外4包毒品。在救護車上及醫院急症室內解下毒品的過程,均由張Sir錄影,而有關的錄影帶亦有在庭上播放。
辯方案情
6.申請人選擇作供:申請人表示認識覃十多年。今次是覃請他到紐西蘭協助覃兌換紐西蘭幣回港。申請人表示自己被人冤枉,又沒有解釋的餘地,便「發矛地」把兩手插進以兩層膠袋盛著的毒品並取了些放進口內,「冰」在他口內溶化而申請人也立刻昏迷。申請人甦醒後已在深切治療部,他並不知道自己身上和腳上綁有毒品。
論點
7.申請人的主要論點是指原審法官對控辯雙方的證供採用完全不同的引導:沒有質疑控方的證供,卻質疑辯方的證供不是真話。
8.原審法官對申請人的證供作出以下引導:
「『整體嚟講,你哋衡量被告嘅證供或者都會考慮下,佢答問題嘅時係咪直接了當,定係長篇大論,轉彎抹角呢?或者佢講嘅嘢合唔合乎情理呢?各位認為佢有冇直接回答問題,定係企圖避重就輕呢?佢有冇一面作供、一面剪裁佢嘅證供,有冇前後不符嘅情況出現呢?佢係唔係一個可信嘅證人呢?
如果各位唔接納被告嘅解釋,認為被告所講嘅肯定唔係事實,各位都唔能夠即刻判佢有罪,「其實」一個被起訴嘅人可能唔講真話,但係唔一定有罪,有時佢哋係為咗要加強一個真實嘅辯護,又或者覺得實情不太容易令人相信,又或者實情牽涉一啲唔光彩,但係又唔至於犯罪嘅行為,又或者驚惶失措,林林總總。咁所以你哋認為被告講嘅唔係真話,你哋唔應該亦都唔能夠只係因為咁嘅原因比佢定罪……』
(上訴宗卷10Q至11A頁)」
9.孫大律師在陳詞表示原審法官不應作出謊言的引導。
10.孫大律師指出,原審法官在本案就申請人的證供所作出的引導,與Jim Fai v HKSAR [2006] 9 HKCFAR 85案中的引導十分相似,都是謊言的引導。該引導明確指出申請人可能不是說真話,而令陪審員對他的證供存有疑問。
11.劉少儀高級政府律師則指出,在Yuen Kwai Choi v HKSAR [2003] 6 HKCFAR 113,終審法院有以下的裁決:
「『假如陪審團可能視被告人的謊言為能夠證明該人有罪(例如控方聲稱該謊言支持控方案情),或假如陪審團可能藉任何方式誤用該謊言,法官便需要就謊言發出指示。法官考慮應否發出指示及其具體內容時,應先向訟辯大律師提出這事宜,然後發出適當指示,除非該等指示不僅毫無作用,更可能誤導陪審團。』(見第129頁C-F)及
『指示的具體內容須取決於個別案情,特別是有關謊言打算或可能被用作何等用途,以及該謊言對於被告人的案情可能造成哪些影響;法官須時刻緊記,此等指示的目的是防止陪審團誤用有關謊言。』(見第129頁J)」
12.由此可見,「假如陪審團可能視被告人的謊言為能夠證明該人有罪…或假如陪審團可能藉任何方式誤用該謊言,法官便需要就謊言發出指示」。
13.在Jim Fai一案,終審法院指出假如所牽涉的不外是控方指被告人的供詞謊話連篇,不足為信;而控辯雙方的證據互相矛盾,則法官既無必要亦不宜就謊言發出指示。在這情況下,就舉證責任和標準發出一般指示已經足夠。
14.為此,本庭需要更仔細地考慮申請人的證供及辯方的案情。答辯人在其陳述書大綱有以下說法:
「6. …他說認識了覃家聲十幾年。他稱在事發的時候他有工作的。申請人說他在大陸幫人揸船到香港作檢驗而檢驗完畢後,他便會把船揸回大陸。今次是覃家聲請他去紐西蘭幫覃家聲換紐西蘭幣回香港。本來預算1月3號出發但當晚他們遲到,上不到機,所以就改在1月5號出發。上不到機之後,他和覃家聲就返回京港酒店,由覃家聲租房。他說他曾上過807號房,放低他的行李篋便離開京港酒店,返回皇崗。
7. 1月5號,申請人由大陸去京港酒〔店〕跟覃家聲一齊退房後,便坐的士去機場。大約下午1點幾到達機場。覃家聲一直都幫申請人拖住他的旅行篋,他見到覃家聲還有一個紅色的旅行袋。他們辦理完登機手續後,便去候機室等上機。後來他在登機的時候,在61號閘口被截停,覃家聲亦被截停及被帶到轉彎橋底。
8. 申請人聲稱關員搜他孭住的袋,但沒有發現違禁品,其後就帶他落橋底,並且在他前面上手銬。當時,有另外一名關員就攞了一個旅行袋,放在他前面的地下打開給他看,並告訴他覃家聲話該旅行袋是幫他拿的。申請人見袋內有一包包的東西,便聲稱不是他的。申請人就說他這樣被人冤枉,又冇解釋的餘地,他便『發晒矛』,將兩隻手叉落兩層膠袋載著的毒品並取了一些放入口。他說那些關員想捉都捉不住他。那些『冰』就溶晒,他亦即刻昏迷,好辛苦。再醒來的時候,已經在深切治療部。
9. 申請人亦說他自己有毒癮,他是吸食〔海〕洛英及美沙酮的。目的是解釋他尿液樣本為何會含有幾樣物質,並且指出他尿液樣本含有安非他明,並非因為他有吸食毒品的習慣,而是因為他在現場,叉隻手入去個『冰』袋處,拿了些『冰』放入口內。
10. 根據京〔港〕酒店有關日期的錄影帶即(P73及P74號證物),申請人在1月3號晚上10點04分離開酒店之後,再返回店的時間是1月5號凌晨兩點三十五分,他一直逗留到11點59分才和覃家聲一齊離開807號房。換言之,申請人在807號房逗留了大概九個鐘頭。
11. 申請人在主問時說,他在1月5〔日〕早上十一點幾從皇崗到京港酒店。但在盤問之下,他就說他在兩點幾回香港之後,回家睡覺。十點幾起身才返到京港酒店找覃家聲。但當控方播放過酒店有關之錄影帶的片段給申請人看後,申請人承認兩點幾鐘返回香港後,沒有回家,直接去了京港酒店。他的解釋是他『唔記得咗』。
12. 申請人說他一早到酒店是因為『瞓唔著,費事瞓過籠,搭唔到飛機。』而他在807號房九個幾鐘頭都是睇電視,但覃家聲就在睡覺。
13. 申請人在主問之下堅稱關員打開旅行袋時話『啲嘢』是他的。他見到入面有一包包『唔知係乜』,但關員就只告訴他那些毒品是他的,但沒有說過那些東西是『冰』。不過在盤問之下。申請人又說海關有講過那些東西是『冰』,所以他就記起電視有話『冰』好嚴重,所以他便『寧願死咗好過』。之後他就用手叉落那些『冰』處,取了些『冰』入口。後來在控方追問下,申請人說他當時不知道那些東西是『冰』。當他在醫院醒回來後,姑娘說他食了好多『冰』,他才知道他叉入袋取來食的東西是『冰』。
14. 申請人說關員拿了覃家聲個旅行袋給他看。在盤問時,他說他知道那個旅行袋是覃家聲的因為他見到覃家聲拿著。但當控方告訴申請人他在主問時曾說從來沒有見過該旅行袋,申請人就說該袋轉了色。本來覃家聲拿著一紅色袋但在機場那個是啡色的。」
15.從上文可見,有關申請人聲稱「兩點幾回香港之後,回家睡覺。十點幾起身才返到京港酒店找覃家聲」、知否自己放進口內的是毒品「冰」、以至旅行袋的顏色,他自己證供已自相矛盾,陪審團均有可能認為都是謊言。這和一般控辯雙方的證據互相矛盾,例如,毒品是否在被告身上搜出,有所不同。
16.由於有此可能性,故原審法官就申請人的證供作出的指引,完全沒有不妥之處。
17.明顯地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員時已清楚指出,即使陪審員認為申請人的證供前後不一、互相矛盾:
「咁所以你哋認為被告講嘅唔係真話,你哋唔應該,亦都唔能夠只係因為咁嘅原因畀佢定罪。」
18.至於原審法官對控辯雙方的證供採取完全不同的引導,沒有質疑控方的證供,卻質疑辯方的證供不是真話,也不能成立,因為原審法官在較早階段作出類似指引,但該指引是針對所有證人的證供。該指引如下:
「『各位需要分析同埋決定證人同其埋他證據嘅可信性同埋可靠性,各位可以考慮,一個證人佢嚟到證人台宣誓之下作供嘅時候嘅神態、舉止同埋佢所講嘅嘢嘅內容,嚟決定呢個證人係咪誠實、可信同埋佢嘅證供可唔可靠。但係各位要留意,經驗話畀我〔哋〕知,有時證人嘅舉止、神態唔係完全可靠嘅,因此考慮證人嘅言談、舉止同埋神態嘅時候,你哋要份外小心,仲要運用你哋大家嘅常識、生活經驗,千其唔好莽下定論要小心衡量。
仲有,證人如果喺啲事情嘅細節上出現差異,唔一定代表個證人全部講嘅都唔係真嘢嚟嘅。但係如果證人喺一啲要點上,要點,而唔係細節嘅,喺要點上出現前後矛盾、於理不合,你哋要小心考慮喇,睇下個證人對呢啲前後不符嘅地方,佢究竟採取咩嘢態度呢?佢係直認不諱、承認有呢啲前後不符,仰或佢企圖去借辭掩飾。甚至有愈嚟愈描愈嚟愈黑嘅情況出現呢?對於一啲唔合理嘅地方,佢哋又有冇作出解釋呢,如果佢哋有作出解釋,你又接唔接納佢嘅解釋呢?如果佢喺解釋嘅時候係轉彎抹角、迴避問題,又或者佢嘅解釋實在係天方〔夜〕譚,唔能夠令大家釋疑嘅話,你哋就要問下呢一個證人所講嘅嘢係唔係真嘅,佢係唔係一個可信嘅證人呢?你哋又可以比較一下證人同證人之間嘅證供,又或者睇下證人嘅證供同埋嗰啲證物夾唔夾咁樣嚟測試下個證人講嘅嘢係咪可信。各位係可以接納或者唔接納呢個人全部嘅證供,但係你哋亦都可以接納佢部分嘅證供,唔接納佢部分嘅證供。但係如果咁嘅情形出現,即係話你哋對於佢講嘅部分證供有保留呢,你哋就要特別小心喇,咁你哋要諗下,呢個人其他證供係咪都係可信、可靠,你哋就要小心考慮喇。』
……
30. 本案申請人所提出的證供並不單止與控方的證供有矛盾,申請人在主問及盤問時都出現不同的版本。例如(1)在播放京港酒店錄影帶後,申請人承認他在1月5日凌晨兩點幾到京港酒店,而不是他在盤問下所說他在1月5日凌晨兩點幾回香港之後回家睡覺,十點幾起身才到京港酒店,亦不是他在主問下說1月5日十一點幾從皇崗到京港酒店。(2)他何時知道袋內的東西是『冰』。(3)他見關員拿着覃家聲的旅行袋給他看,他知道那個袋是覃家聲的。因為他見到覃家聲拿著那個袋,但當控方律師告訴申請人他在主問時說他從來沒有見過該旅行袋,申請人便說該袋轉了色。由紅色轉了啡色。」
19.因此,本庭認為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謊言指引是恰當及正確。況且整體來看,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是恰當及正確。
20.基於以上理由,本庭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劉少儀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杜林律師事務所轉聘孫錦熹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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