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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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院申請覆核一項定罪罰款命令,該罰款是因為他干犯一項交通違例事項「車輛停泊方式可能導致阻塞」所致的。經聆訊後,上訴人申請覆核被駁回。他現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957/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95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95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55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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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陳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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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6年11月2日

裁決日期:2006年11月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院申請覆核一項定罪罰款命令,該罰款是因為他干犯一項交通違例事項「車輛停泊方式可能導致阻塞」所致的。經聆訊後,上訴人申請覆核被駁回。他現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背景

2.以上訴人為登記車主的汽車,涉在控罪所列的日期時間導致阻塞。警方發出定額罰款之告票。其後,警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37 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 15(3)條,以郵遞方式把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 2)送達上訴人之登記地址。

3.上訴人並沒有在法律規定的14 日期限內,即2006 年5 月2 日或之前,繳付定額罰款,亦沒按照表格 2的規定,提出意欲就該項違例事項提出抗辯的通知。控方於是根據以上條例的第 16(2)條,在上訴人缺席的情況下,向法庭申請頒令。法庭審閱有關文件後,批准申請,命令上訴人就該違例事項支付定額罰款及相等於定額罰款的附加罰款及訟費,合共$1,080。該命令的通知書是以郵寄方式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收到該法庭命令後,提出覆核,被拒。他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

4.上訴人今天指他是知道有法定時限繳交罰款的。他故意不這樣做是因為他過往曾多次收過這類告票,他曾經如期繳交罰款,但繳畢後,寫過投訴信到警務處要求與警員對質,事件不了了之,他感覺投訴無門,所以故意選擇不交罰款作出投訴。至於他為何不填寫「抗辯理由通知書」及將它寄返警務處,他重申他在覆核時的證供,他說他以為法庭會寄信給他去抗辯的。他今日在本席席前承認他不交罰款是故意的,但不交回通知書則是他疏忽。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大律師指裁判官有權拒納上訴人不按規定時限繳付定額罰款,或提出抗辯理由通知書,因為上訴人連最簡單在回條上簽名寄返警務處也不做,純屬個人疏忽,所以裁斷並無犯錯。

裁決

6.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作供,他承認當日是收到告票,其後亦收到警方以郵遞方式寄出的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 2),他亦承認沒有寄出意欲抗辯的通知或任何回應行動。他當時辯稱他沒有留意表格 2的內容,以為會再收到文件通知他上庭答辯,後來收到雙倍罰款的命令,遂以書面向法院提出申請覆核。他強調他就有關控罪是打算提出抗辯的。

7.裁判官考慮了《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 16A(1)條,即在覆核聆訊中,法庭若信納申請人沒有獲悉表格 2的內容原因,並非由於申請人的疏忽所致,法庭可以批准申請人的覆核及撤銷法庭較早的命令。如果法庭認為申請人無獲悉表格 2內容的原因是由於申請人疏忽所致,法庭應拒絕接納覆核。

8.裁判官在考慮上訴人的舉證是否達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之下,不信納上訴人並非因為疏忽而沒有獲悉表格 2的原因,因為表格 2的條款清晰,絕不含糊,亦載有一份標準抗辯回條,要根據條款提出抗辯,程序簡單,並不繁複。收件人只需在回條上簽署及寄出,已經等於提出抗辯,就會收到其他文件。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聲稱誤以為不繳交罰款就會自動收到上庭通知的說法,與他力陳打算就原本的控罪提出抗辯說法並不相符。

9.裁判官亦正確援引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邵宝申,HCMA343/1999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大開,HCMA205/2004,兩案清楚指出上訴人有否干犯控罪,並非批准覆核的原因。事實上,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據說他故意不交罰款,是因為交了就不能再抗辯,但他卻不填寫抗辯通知書。他承認自己是疏忽,但如果他是疏忽,法庭便無理由撤銷較早的命令。

10.因此,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考慮和就事實上的裁斷正確,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黃堅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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