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啟強

Case No.HCMA 617/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Dec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61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61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2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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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楊啟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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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 2013年12月19日
判案日期: 2013年12月19日
頒布判案書日期: 2014年1月21日

判案

1.上訴人因「沒有遵從交通燈指示」罪須繳付定額罰款,他未依期繳交,法庭依例判令他繳交原本的定額罰款、另附加費[1]和訟費 [2]共$1,640。後來他以沒有收到「繳交罰款通知書」為理由,申請覆核,特委裁判官梁嘉琪駁回覆核,判罰他繳付全數,他就此命令提出上訴。

2.2012年1 月15 日,一輛私家車(KD8840)在太子道西聯合道交界沒有遵從交通燈指示,警方在2月21日依運輸署的登記地址發出通知書[3],要求上訴人繳交定額罰款$600。上訴人沒有依期限付款,也沒有表示準備抗辯。其後,警方追討罰款,法庭命令上訴人繳交原本的定額罰款、附加費和訟費共$1,640。2012年5 月14 日法庭將「繳交罰款通知書」[4]寄往他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長沙灣寶安道383 號地舖,上訴人就此命令申請覆核。

3.覆核時上訴人表示沒有收過警方通知,也沒有收到法庭的「繳交罰款通知書」,他承認2010年在運輸署填報地址時漏了「F」 字。他於2013 年4 月2 日才到運輸署更新地址,準確地址應是寶安道383 號F地舖。

4.特委裁判官考慮幾個案例[5]後指出,上訴人否認違例事項並不是批准覆核的原因。其實,「繳交罰款通知書」未能寄達,全因為他疏忽而導致,這正是法例訂明不應批准覆核的情況[6],所以駁回覆核。

5.上訴人在本聆訊提出沒有收到檢控通知,傳票沒有專人派遞,在他不知情下定罪不公道。

6.涉本案的「繳交罰款通知書」其實已寄往上訴人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已符合法例要求[7]。上訴人沒有準確填報地址,所以未能送達。本席同意特委裁判官的結論,這情況是上訴人疏忽導致。

7.基於以上原因,本席駁回上訴。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柏愛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相等於定額罰款數額——$600。

[2] $440。

[3]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3(3)條,通知書編號TW191586。

[4]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3A(2)條。

[5] HCMA500/2000,HCMA205/2004,HCMA957/2006。

[6]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3B(1)條。

[7] 《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3A(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