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行,破產人的財產受託人 訴 雷文儀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13304/2002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October 2006.
1. 破産人因不服鄺聆案官在2006年10 月3 日作出的命令(“該命令”)而提出上訴。2006 年10 月18 日,本席駁回上訴並扼要說明理由。本席現將判決的理由筆錄如下。
|
HCB13304/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13304號 ------------------------- 有關: 雷文儀,破產人 申請人: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判定債權人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内庭 聆訊日期:2006年10月18日 判決日期:2006年10月18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6年12月4日 判 決 理 由 書 1.破産人因不服鄺聆案官在2006年10 月3 日作出的命令(“該命令”)而提出上訴。2006 年10 月18 日,本席駁回上訴並扼要說明理由。本席現將判決的理由筆錄如下。 背景 2.2002年7月4日,破産人申請破產。10 月8 日,法院頒下破産令。11 月1 日,Fred Lee獲委任為破産人產業的受託人。 3.破産人以前從未被判定破產,故根據《破產條例》第 30A 條,可於破產令生效後起計4 年後,即在2006 年10 月8 日解除破產。 4.2006年9月6日,受託人向法院申請:
5.2006年10月3日,鄺聆案官作出該命令,指示破產人在14 天內呈交補充誓章,受託人在其後35 天內呈交補充誓章回應;押後受託人第一項申請讓法院作出進一步的指示;又頒令暫緩破產人的破產解除,直至法院就第一項申請作出判決為止。 上訴 6.破産人上訴,要求推翻該命令;另又要求比對若干文件以證明受託人偽造了某些文件。 7.代表受託人的Edward Gopaoco律師指,跟據《破產條例》第 98 條,針對該命令的上訴,只可向上訴庭提出,故本席並無司法管轄權聆聽本上訴。本席對律師的陳詞有保留,但認為無需深究,因為即使本席有司法管轄權,亦必須駁回本上訴。 8.破産人的主要理據是,她的誓章已充分回應了受託人的指控,但鄺聆案官没有細讀她的誓章,只片面接納受託人的說法,便頒下暫緩命令,這是不公平的;而受託人只需21天呈交補充誓章回應,鄺聆案官卻給予35 天,這是不合理的。 9.本席認為,在2006年10月3日聆訊時,雙方的證據並未完備,故鄺聆案官指示雙方呈交補充誓章,這是恰當的做法。給予受託人35 天呈交補充誓章,明顯是鄺聆案官在考慮案件需要後,行使酌情權而有的決定,這也是恰當的做法。至於暫緩命令,這是必需的,好讓案件現狀(status quo)得以保持,直至第一項申請解決為止;若不頒下暫緩命令,在2006 年10 月8 日後,破產人的破產便獲得解除,第一項申請的聆訊便會變得毫無意義了。 10.破產人又指受託人在其破產將獲得解除之際提出有關申請,這對她是極其不公的。本席認為,這一點該在第一項申請的正式聆訊中處理。至於破產人要求比對文件,這當可在要來的指示聆訊中處理。 11.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鄺聆案官的決定是正確的,故駁回破産人的上訴,並頒令她支付受託人訟費。
破產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人的財產受託人 (答辯人):由李思行、周慧蘭律師事務所吳英偉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豁免出席。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B 13304/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