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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9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196號 (原高院破産案件2006年第351號)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7年1月17日 判決書日期:2007年1月17日 判決書 1.債務人就2006年5月29日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頒布的破產令提出上訴。債權人於2006年11月15日發出傳票,要求債務人於7天內向法庭繳存港幣112,500元,作為債權人上訴的訟費保證金。 2.根據所有資料,包括債務人過往的行為,顯示假若債務人上訴失敗,他極有可能不能或不願意滿足或支付相關的訟費。再者,以債務人的上訴理據來看,本席認為其成功機會很渺茫。債務人在本案的上訴通知書提出以下的上訴理由:
3.上述「屬爭議的債項」,是高等法院聆案官王德良於2003年4月22日在HCA 4304/2002一案所判定的訟費,經評定後,訟費金額為港幣105,767.33元。至於債務人須支付的訟費及利息,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已於2005年9月23日在HCMP 1397/2005一案作最終判決,故不可能推翻其判令,債務人亦須繳付該筆款項。然而由於債務人未能支付上述兩筆款項,鍾法官遂於2006年5月29日頒布破產令。由此可見,其上訴的成功機會十分渺茫。 4.此外,本席認為債務人的其他上訴理據也不成理由。 5.有關債權人申請港幣112,500元的上訴訟費保證金,本席認為金額過高。雖然這宗上訴涉及不同案件(其中包括一宗司法覆核申請),但其實案情簡單且需時不多,本席預計最多1小時便可完成,因此本席認為合理金額為港幣6萬元。 6.本席現頒令債務人須於本命令頒下30天內繳存法庭上訴訟費保證金港幣6萬元。在債務人未能提供有關上訴訟費保證金前,其上訴將被擱置。如債務人於時限內未能繳付上述上訴訟費保證金予法庭,本上訴將在無須法庭進一步的命令下撤銷。至於本申請的訟費,則歸於上訴案中。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債權人:由鄧富津律師行轉聘黃炎漢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196/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