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李慨俠事宜

Case No.CACV 196/200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2 Jun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19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196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6年第3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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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債務人(上訴人)李慨俠事宜  
由債權人白沙灣遊艇會有限公司(答辯人)單方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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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07年6月7日

判決書日期:2007年6月12日

判 決 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2007年1月17日, 上訴法庭鄧國楨副庭長命令李慨俠先生須繳存$60,000作為他的上訴的訟費保證金。先生其後向本庭上訴,要求推翻副庭長之決定。

2.2007年3月28日,本庭聆訊先生的上訴,於2007年4月2日本庭頒發判決書駁回上訴,又命令先生須支付債權人的訟費。該上訴乃非正審上訴。

3.其後,先生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針對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指明就非正審上訴判決,擬上訴人須顯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5.本庭已考慮了先生2007年4月11日存檔的誓章。本庭看不到就上訴訟費保證金命令本上訴有任何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有任何其他理由,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6.基於以上理由,本庭駁回先生的許可申請。因雙方已同意本申請的訟費應由勝方獲得,本庭命令先生須支付債權人的訟費。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
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債權人:由鄧富津律師行轉聘黃炎漢大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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