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綺帆 訴 區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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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申請是關於HCA 265/2003一案的被告人向原告人申請上訴訟費保證金。原告人提出的上訴經已排期於2007年3月28日進行聆訊,需時1天。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311/200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5 Jan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11/2005 & CACV 373/2005

CACV 311/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5年311號

(原高院民事案件 2003年第265號)

原告人 張綺帆  
   
被告人 區錦源  

CACV 37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5年373號

(原高院民事案件 2003年第265號)

原告人 張綺帆  
   
被告人 區錦源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7年1月25日

判決書 日期:2007年1月25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申請是關於HCA 265/2003一案的被告人向原告人申請上訴訟費保證金。原告人提出的上訴經已排期於2007年3月28日進行聆訊,需時1天。

2.上訴法庭享有酌情權決定是否要上訴人繳付法庭上訴訟費保證金。一般來說,假如上訴人有可能在上訴失敗後不能或不會支付申請人的上訴訟費,法庭會傾向要求上訴人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

3.原告人一直未有繳付法庭過去對其頒布的訟費命令;加上她在其回應的誓章中並無提出任何證據顯示她有意或有能力支付上訴的訟費;再者,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的裁決是針對事實的裁定。在這種情況下,本席認為原告人上訴成功的機會不高。

4.基於以上理由,本席頒令原告人需繳付法庭上訴訟費保證金;至於金額方面,經過區慶祥大律師的解釋,本席認同港幣30萬元過高,合理金額應為港幣15萬元。

5.本席命令原告人須在14天內向法庭繳交港幣15萬元,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如原告人未能在期限內繳付上述訟費保證金,其上訴會自動撤銷,而原告人亦要支付被告人這兩宗上訴案的訟費。

6.本席須明確指出:原告人共提出3宗上訴,其中兩宗與本案被告人有關,分別是CACV 311/2005和CACV 373/2005;另外一宗與本案被告人無關的是CACV 326/2005,故本席的命令只限CACV 311/2005和CACV 373/2005。

7.本申請的訟費歸於這兩宗上訴案中。

  (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被告人:由區錦源律師行轉聘區慶祥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