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少華 訴 柯碧芹前經營的皇族水晶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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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1年,原告侯少華女士入稟高等法院向被告之一柯碧芹女士追討有關一業務的多項濟助(HCA 3986/2001)。2003年5月27日,任懿君法官判侯女士得直,下令柯女士須製備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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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18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6年第1187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4年第976號)
聆訊日期: 2007年2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2007年3月12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1年,原告侯少華女士入稟高等法院向被告之一柯碧芹女士追討有關一業務的多項濟助(HCA 3986/2001)。2003年5月27日,任懿君法官判侯女士得直,下令柯女士須製備賬目。 2.2003年10月16日,任法官下令柯女士要支付70萬元給侯女士並要就有關業務製備賬目。 3.柯女士不服任法官的上述(即2003年10月16日)的判令,在2003年11月11日提出上訴(CACV 339/2003案和CACV 340/2003案)。 4.柯女士沒有履行任法官在2003年10月16日的命令導致她被裁定藐視法庭及被判入獄3個月。 5.2004年侯女士再次入稟法庭向柯女士,其丈夫張光權先生,其兒子張偉達先生及另外一名被告公司, 就柯女士轉讓其資產,追討多項濟助(HCA 976/2004)。 6.2005年3月22日,在各被告缺席聆訊的情況下,任法官判侯女士得直。柯女士、兩位張先生和被告公司須支付評定訟費273,000元。 7.由於各被告都沒有支付上述訟費,侯女士獲法官頒下命令,就柯女士和其丈夫張先生名下的兩項物業,發出押記令(HCMP 1634/2005)。 8.2005年11月28日,聆案官許家灝下令出售柯女士和張先生名下的兩項物業。由於他們在2005年11月8日曾發出傳票申請,要求任法官暫緩執行2005年3月22日的判令,許聆案官暫緩執行上述物業出售令直至該2005年11月8日傳票得到裁決。 9.2006年1月16日,任法官撤銷了柯女士和張先生的傳票申請。柯女士和張先生沒有就這命令提出上訴。 10.2006年5月17日,侯女士向柯女士和張先生發出合併管有令狀及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11.2006年5月29日,柯女士和張先生發出傳票申請,要求暫緩執行2006年5月17日的令狀。2006年6月4日,柯女士和張先生發出上訴通知書,就許聆案官在2005年11月28日的命令提出上訴。 12.上述申請及上訴在2006年6月16日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郭慶偉審理。 13.2006年6月30日,郭法官駁回柯女士和張先生的申請及上訴。 14.2006年6月14日,柯女士和張先生再發出傳票申請(HCMP 1187/2006),要求法庭批准他們就任法官在2005年3月22日的判令(見上述第5-6段)提出上訴,他們同時要求法庭暫緩執行HCMP 1634/2005案的判令。 15.2006年7月13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當時官階)鄧國楨拒絕柯女士和張先生的申請。 16.柯女士和張先生仍不服,現重新向本庭作出相同的申請。 17.有關的財產扣押令狀和物業出售令源自任法官在2005年3月22日的判令。由2005年3月22日起超過一年時間,上述判令都沒有遭與訟任何一方提出上訴。當時柯女士和張先生選擇缺席聆訊,到現時還沒有提出任何理由以示任法官的判決有犯錯。該判令亦是最終及不能推反的判令。 18.在HCMP 1634/2005案中發出的物業扣押令只是執行2005年3月22日的判令的方法之一。既然2005年3月22日的判令已是最終及不可推反的判令,在HCMP 1634/2005案發出的物業扣押令亦是理所當然的。 19.本庭實不能察覺柯女士和張先生的傳票有任何基礎支持。 20.柯女士和張先生重申CACV 339/2003和 CACV 340/2003的上訴仍未了結,因此HCMP 1634/2005的判令不應執行。她們亦指因經常不在香港,故不知悉事件。張先生更指自己和事件無關。 21.本庭須強調CACV 339/2003和CACV 340/2003的兩宗上訴源自HCA 3986/2001案,和HCA 976/2004案無關。 22.HCMP 1634/2005案則源自HCA 976/2004案。法庭就該案已作出了最終及不可推反的裁決,該裁決亦必需執行。 23.HCMP 1634/2005案所作的判令是執行HCA 976/2004案的判令。 24.柯女士和張先生的申請完全沒有理據支持,更沒有成功機會,本庭亦駁回他們的申請。本庭作出暫准命令,不作任何訟費判令。
原告:由侯劉李楊律師行轉聘陳黃潔好大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被告: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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