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374/200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April 2007.
1. 就上訴人黃喜光先生是否擁有居港權及有權獲發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一事,上訴人與答辯人人事登記處處長先後在兩次司法覆核申請訴訟中對簿公堂。在該兩次司法覆核申請及其引起之上訴案件中,無論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皆判決人事登記處處長勝訴,並頒令黃先生支付處長有關之指明數目或待評定的訟費。就上訴法庭之有關命令,黃先生曾先後向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將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然而該些申請均不成功。終審法院並命令黃先生支付有關之申請訟費。見HCAL 176/2002 一案朱芬齡法官在2003年9月3日頒發之判案書、民事上訴案件CACV 281/2003上訴法庭於2004年4月6日頒發之判決理由書、於2004年10月20日頒發之判決理由書、於2005年5月13日頒發之判案書及在2005年9月23日頒發之判案書;終院民事雜項案件FAMV 19/2004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所發出日期為2005年1月31日之命令;HCAL 127/2005一案張舉能法官於2005年10月28日頒發之判案書,民事上訴案件CACV 361/2005上訴法庭於2006年5月19日頒發之判案書及於2006年9月27日頒發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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