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喜光 訴 人事登記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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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5月13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人—黃喜光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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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281/200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3 Sep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8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3年第281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2年第17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 黃喜光  
   
答辯人 人事登記處處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王式英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 : 2005年9月15日

判案日期 : 2005年9月23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5年5月13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人—黃喜光的上訴。

2.案件的詳情已在上述判案書內列明,本庭不再贅述。

3.黃先生不服本庭的判決,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本庭批准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4.訴訟失敗的一方沒有當然權利上訴至終審法院。

5.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要成功取得許可將上訴提交至終審法院,申請人須令本庭信納其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案件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6.本庭已經考慮過黃先生指出其上訴所涉及的問題。本庭不同意該些問題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他指處長應行使酌情權賦予他居留權更非本庭要考慮的事項。

7.事實上,案件帶出的主要議題已由終審法院裁決過。終審法院的裁決對本庭有約束力。本庭不同意Registrar of Births and Deaths v Hussain [2002] 2 HKLRD 205案的判決對他不適用。他提出的其他案例和論據對他希望提出的上訴都沒有幫助。

8.本庭亦不察覺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應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9.本庭沒有基礎行使酌情權批准黃先生的申請。

10.本庭拒絕批准黃先生的申請,並下令他支付本申請所涉及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訟費數額交由聆案官評定。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王式英)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 由律政司委派莫樹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