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永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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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及一項「在沒有官方證明書的情況下進口肉類」罪,分別被判處4個月和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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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8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99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3月16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3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及一項「在沒有官方證明書的情況下進口肉類」罪,分別被判處4個月和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案情指在案發當日早上4時左右,上訴人由內地駕駛一輛貨車駛經落馬洲管制站,他向海關當局申報沒有運載任何貨物。海關人員在該車的貨斗搜獲19袋共重567公斤的鮮豬肉,市值大約1,800元。經警誡後,上訴人拒絕回答問題,他亦未能出示食環署人員發出的有關所輸入豬肉的官方證明書。 3.在求情時,裁判法官得知上訴人現年37歲,他共有8 次的刑事紀錄,但全都與本案的控罪不相同。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在求情時稱上訴人受聘為貨車司機,月薪為12,000元,因上訴人過往長時間被監禁而疏忽照顧已退休的父母,而他的父親亦證實患上淋巴腺癌,大部份的家庭開支均來自上訴人,他為賺取更多收入來照顧家人,因而同意替友人將沒有許可證的豬肉用貨車運入香港,每次賺取500元的報酬,而他是在貨車僱主不知情下利用該貨車的。 4.裁判法官認為本案是一個相當嚴重的案件,上訴人除了企圖輸入567公斤未經檢驗的豬肉外,他的行為亦可能嚴重危害公衆的健康,影響廣泛,所以裁判法官認為應判處一個具阻嚇性的刑罰。同時,裁判法官亦指出在進口該批肉類時上訴人向海關虛報,意圖走私過關,因而加重罪行。因此法庭是有責任判處即時的監禁,以便向公眾有效和清楚地傳達一個信息:走私未經檢定的肉類,是一個很嚴重的罪行。最終裁判法官考慮到第一項控罪的判刑起點為6個月及第二項控罪為3個月,因上訴人認罪,可獲⅓的扣減,第一項控罪判處入獄4個月,第二項控罪判處入獄2個月,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5.上訴時,代表上訴人的楊大律師亦再次要求法庭基於上訴人的父親有病為人道理由,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第二項上訴理由為楊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錯誤地推論該批肉類可能危害公衆的健康,楊大律師在他的書面陳詞指因沒有任何證據指該批肉類會危害公衆的健康。但本席認為裁判法官不是指有證據顯示該批肉類會危害公衆的健康,他指出的是未經檢驗的肉類有可能危害公衆的健康,香港有這個管制,是確保公衆的利益,所以法例規定不准許未經檢驗的肉類流入市場。 6.至於楊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錯誤地拒絕考慮緩刑的可能性,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這方面並沒有出錯,因為並沒有特殊的理由可以考慮緩刑或行使酌情權。 7.楊大律師在書面陳詞指裁判法官錯誤地在沒有實質數據下判處阻嚇性的刑罰。裁判法官是粉嶺裁判法院的主任裁判官,他處理這方面的案件是很有經驗,而這類案件是一定要有阻嚇性的刑罰,裁判法官毋須依賴數據,因為危害公衆利益已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政府一定要有效地阻止未經檢驗的肉類運入香港,所以判處一個阻嚇性的刑罰是絕對正確的。 8.至於裁判法官所採取的刑罰起點是否過高,楊大律師亦呈遞了過往的案件,本席認為雖然肉類的重量是考慮刑罰時其中一個因素,但裁判法官並不只考慮這個因素。以這個案件為例,加重刑罰的因素是上訴人向海關人員虛報沒有任何貨品在車上,而他是明知該批肉類並未給官方檢驗過而輸入香港,他為了貪圖該筆報酬而冒險輸入該批肉類,明顯是妄顧公衆健康的表現,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採取6個月和3個月的判刑起點是完全沒有錯的。 9.本席認為本案並沒有刑罰過重的現象,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侯偉泉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余兆明律師行轉聘楊錫能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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