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民 訴 正達證券有限公司

Case No.CACV 253/200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2 May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253/2006CACV 254/2006

CACV 25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 2006年第253號

(原高院公司清盤案件1998年第37號)

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 余民  
   
 答辯人 正達證券有限公司  
  (清盤程序進行中)清盤人  

_________________

CACV 25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 2006年第254號

(原高院雜項案件2006年第71號)

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 余民  
   
答辯人 羅兵咸永道會計事務所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 2007年5月16日

判決書日期:    2007年5月22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2006年6月29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兼任原訟法庭法官),對余先生發出一項限制提出申請令(RAO),及一項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RPO)。余先生繼而針對該兩項命令分別提出上訴。

2.2007年2月26日,本庭駁回余先生的上訴,並命令他須支付訟費。

3.2007年3月19日,余先生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針對本庭於2007年2月26日所作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命令。

4.然而本申請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所以不符合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1)(b)的要求。

5.至於余先生在其補充陳詞內以大量篇幅解釋袁法官如何「不熟識清盤法」,並以高院民事訴訟2001年第389號(HCA 389/2001)和高院公司清盤案件1998年第37號(HCCW 37/1998)的訴因有15項不同之處,以示:

「…因此不存在重複審訊或濫用司法程序,也沒有違反“既判事項”,“判決不容推翻”及“間接再訴禁止的法律原則”;」

6.毫無疑問,余先生花費大量時間來準備其陳詞和文件,但正如袁法官在其2006年6月29日的判決書已清楚解釋。雖然余先生不滿HCCW 37/1998一案的裁決,並企圖就同一事宜展開訴訟,但余先生已無權再就該事宜展開訴訟。本庭不再在此重覆本庭於2007年2月26日,或袁法官於2006年6月29日頒下的判案書的內容。

7.本庭撤銷余先生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申請,並命令他須支付訟費。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 。路偉律師行轉聘大律師郭榮鏗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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