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民 訴 正達證券有限公司 (清盤程序進行中)清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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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CACV 253/2006及CACV 254/2006 CACV 25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253號 (原高院公司清盤案件1998年第37號)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CACV 25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254號 (原高院雜項案件2006年第71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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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7年2月9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2月26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余民先生是正達證券及正達信託有限公司倒閉事件的受害人。 2.正達證券有限公司倒閉前不久,他透過正達證劵有限公司購入130,000股信和置業的股票(“該等股票”)。 3.基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袁家寧(當時官階)在2002年8月23日就高院公司清盤案件1998年第37號(HCCW37/1998)頒下的判案書(未經匯編),余先生的申索是根據“現金客戶享有同等權益”的命令來處理。由於信和置業股票不足,雖然余先生申索130,000股,但只有58,954股可供分配給他。余先生不滿該判決。 4.他提出上訴。在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347號(CACV 347/2002)中,上訴法庭駁回了余先生的上訴(2003年11月12日)。2005年12月22日,終審法院基於余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並無披露合理的理據,駁回了他的申請。法律上,余先生不能再就該事宜作出進一步行動。 5.然而,余先生不願意接受該結果,並嘗試在其他法律程序中重開該事宜。 6.2006年6月29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兼任原訟法庭法官)對余先生發出一項限制提出申請令(“RAO”)及一項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RPO”)。余先生繼而針對該兩項命令分別提出上訴,即上述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253號和第254號(CACV253及254/2006)。兩宗上訴案件由本庭一併聆訊,並在本判案書一併處理。 7.那些余先生企圖就同一事宜展開訴訟的其他法律程序,袁法官已於2006年6月29日的判案書中列出,現本庭覆述有關部分如下:
8.袁法官的結論是:
9.余先生認爲自己因正達證券某些董事作出虧空及欺詐行為而受害,是有權在清盤法律程序以外展開訴訟。但是袁法官2002年8月23日的判案書所處理的法律程序,即高院公司清盤案件1998年第37號(HCCW37/1998),旨在解決正達證券事件中一眾受害人可能提出的申索。本庭確信余先生是受害人,亦明白他的怨憤。然而,本庭提醒余先生,他並非唯一的受害人,事件中還有許多人受害。各受害人已由法庭根據既定的法律原則分類;在高院公司清盤案件1998年第37號(HCCW37/1998)中,法庭所作的正是嘗試向各受害人按其類別提供濟助。本庭希望余先生明白這點。總之,余先生無權再就該事宜展開訴訟。袁法官的命令(即本庭現在處理的兩宗上訴案所針對的命令)要強調的一點就是:余先生必須接受高院公司清盤案件1998年第37號(HCCW37/1998)的裁決。 10.本庭完全同意袁法官的判決,因此駁回余先生的上訴,並命令他須支付訟費。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海陸國際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郭榮鏗代表。 (由法庭一級傳譯主任盧麗眉翻譯)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Yu Man v. The Liquidators of Ca Pacific Securities Ltd (in Liquidation)
Yu Man v. Pricewaterhouse Coopers
余民 訴 羅兵咸永道會計事務所
余民 訴 陳順祖,文國權,潘慧妍律師行及另一人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253/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