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佩容 訴 醫院管理局

Case No.HCA 2295/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May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 229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6年第22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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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張佩容  
   
被告人 醫院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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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7年5月29日

判決書日期:2007年5月29日

判決書

1.原告因被告存有她的病歷而覺得受損,於是向被告興訟,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2.被告在2006年11月6日申請要求法庭頒令剔除原告的申索陳述書,被告的申請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條和法庭固有的司法管轄權而提出。被告說原告的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或該陳述書屬於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或該陳述書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

3.原告在2006年11月9日也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指示被告刪除和修正有關原告的病歷紀錄和其他程序上的事宜。

4.司法常務官在2007年4月4日頒令擱置這案,直至原告向私隱專員申請更改不正當資料紀錄,和專員就這申請作出決定為止。

5.專員在2007年5月2日就原告的申請作出回覆,拒絕就原告的申請進行全面調查,理由是有關事宜明顯超出專員公署的職能範圍。

6.原告就司法常務官4月4日的命令提出上訴,但這上訴在2007年5月10日被潘兆初法官駁回。

7.原告在2007年5月10日申請要被告存檔及派送答辯書。司法常務官在2007年5月16日撤銷了原告這申請,並同時撤銷在2007年4月4日頒下的擱置令,更指示被告在2006年11月6日發出的剔除申請須再行排期,並由另一位雙語聆案官聆訊,預計需時兩小時。有關被告是否要存檔及派送答辯書,則留待剔除申請的聆訊完結之後再作決定。

8.原告現就這2007年5月16日的命令和指示提出上訴,要求取消剔除申請的兩小時的聆訊,並要求法庭頒令,指示被告在14天內存檔及派送答辯書。

9.本席認為原告這上訴沒有理據,若被告的剔除申請被法庭接納的話,那沒被告便無須存檔或派送答辯書;若法庭現在指示被告要存檔及派送答辯書,而陳述書日後真的被剔除的話,那末以草擬答辯書的時間和資源便會是浪費了。所以本席同意司法常務官的命令及指示,本席同意應在處理好被告的剔除申請後,再決定是否需要被告存檔及派送答辯書,這司法常務官的命令和指示是合乎邏輯的。

10.司法常務官在5月16日的聆訊命令原告要就2007年5月10日提出的申請支付訟費予被告,本席認為該申請表面上並無不合理之處,所以本席將該訟費令改為歸於案中,即最後由本案的負方支付該申請的訟費予勝方。

11.就今天的聆訊所牽涉的訟費,本席認為原告這上訴大致上是失敗的,除了有關她在2007年5月10日所提出的申請的訟費令,所以本席判原告需支付被告這上訴的70% 的訟費。

  (陳江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缺席,並無律師代表,由原告人母親李惠珍女士列席

被告人:由唐天燊律師行律師畢文泰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