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山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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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1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31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775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7年6月1日 裁決日期:2007年6月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1)(a)及(3) 條,被判監禁22 個月。他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案情指警員在一樓宇的單位外埋伏,目睹上訴人攜同膠袋進入單位,警員其後進入單位發現內有三個房間,而上訴人正在處理一些藍色藥片。警員破門入內,搜出化驗後確認為總共22,218 粒藥片及29 粒碎藥片含有共312.85 克咪達唑侖。於事發時該等藥片的淨市值為422,142 元。 上訴理由 3.上訴理由,現綜合重組如下:
答辯人回應 4.答辯人大律師指本案涉及22,218 粒及29 粒碎片咪達唑侖片劑,數目龐大。他指根據警方禁毒科的資料,近年濫用咪達唑侖有明顯上升的趨勢。答辯人大律師援引了R. v. To Shing [1988] 1 HKLR 123一案,雖然該案所涉的片劑經化驗後確定重量,上訴庭認為仍應沿用Chan Chi Man案的片劑量刑表。答辯人大律師續指,本案裁判官正確沿用片劑量刑表,採納3 年作起刑點,絕非過重。 判決 5.本案涉咪達唑侖。上訴庭在HKSAR v. Luk Yun Shing, CACC357/1998中指出methaqualone的量刑指引適用於咪達唑侖。 片劑或重量作量刑基礎? 6.Chan Chi Man案就販運methaqualone作出兩個量刑列表,分别就片劑及重量作出量刑指引。本案的咪達唑侖總重量是312.85 克,如據重量量刑,應被納入屬500 克以下,即由法庭酌情處理的界别,一般以低於6 個月作起刑點。 7.然而,如據片劑作量刑基礎,本案涉二萬二千多粒藥片,應被納入超過12,000 粒但少於24,000 粒,即判刑刑期為3 年至4 年半之界别。上訴人大律師正確指出,就本案而言,以片劑或重量作量刑基礎,會得出不同的起刑點。 8.上訴人大律師援引了HKSAR v. Yiu Chi Wai, HCMA624/1997、HKSAR v. Wong Wai Man, HCMA658/2003; HKSAR v. Wong Chi Sing, HCMA3 & 2004/2003; HKSAR v. So Chai, HCMA788/2005,以及HKSAR v. Wong Kap Si, HCMA640 & 702/2005等案例,指出本案平均每粒藥片只含0.014 克咪達唑侖,遠比Chan Chi Man案中制定片劑量刑指引中,所基於每粒藥片含0.25 克咪達唑侖之基礎為低。大律師指,上述案例可見,毒品如經化驗後可以確定重量,理應沿用重量而非片劑列表作量刑基礎。 9.裁判官說:
10.本案裁判官認為本案的咪達唑侖是片劑狀而並非粉狀,且數目龐大,故以片劑數量列表量刑。 11.Barnes J在The Queen v. Sin Shing Cheong, HCMA268/1987一案引述了Chan Chi Man案的判詞中指:
12.Sin Shing Cheong案涉1,450 片劑、重563.4 克。即每片約重0.38 克,比上述片劑量刑表以每片重250 毫克重。Barnes J認為應以重量量刑。 13.但在R. v. To Shing一案中,上訴庭所處理的情況與本案情況相若,該上訴人面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可作非法販運用途」的控罪,涉及80,728 片片劑、重量10,129.8 克。如按重量表量刑,起刑點應為稍多於6 年,但如以片劑量刑表量刑,則應以9 年作起刑點。鮑偉華副庭長強調了Chan Chi Man一案以下部份的判詞:
14.由此可見,假如被檢獲的咪達唑侖是片劑狀而並非粉狀,即使可以確定重量,如果重量是高於或相等於250 毫克每一片,則應以重量量刑,如是低於250 毫克重,則應以片劑數量量刑。 15.事實上在現今而言,咪達唑侖片劑一般是與其他如海洛英毒品一併服用,以其加強其他毒品的有效效用:
16.本案每片片劑重0.014 克,少於250 毫克。裁判官正確根據片劑量刑表量刑,以3 年作起刑點。給予認罪扣減、及在考慮過整體的求情因素後,再額外給予兩個月的寬減。 17.量刑絕非過重,亦無犯上任何原則性錯 誤 。 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沈仲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黃東強關獻機律師行委派陳家昇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