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翼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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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92 & 29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292及29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56及257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7日 裁判日期 : 2007年8月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07年10月17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本案上訴人就兩宗發生在不同日期及地點的所觸犯之案件相同控罪,即「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1)(a)及(3) 條,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及案情後,於2007 年2 月14 日被主任裁判官練錦鴻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他將該兩罪合併,量刑後,判上訴人就該兩罪的應服總刑期為20 個月。 2.現上訴人就裁判官的量刑判決提出上訴。上訴人由2007 年1 月9 日開始已被監禁至本上訴案的聆訊日,即2007 年8 月7 日,合共已被監禁了7 個月。 3.本席於2007 年8 月7 日聆訊本上訴案時,已作出上訴人上訴量刑過重得值的裁決。現就本上訴案的裁決,本席將其理由分析如下。 案情 4.上訴人所觸犯的兩宗同一類型罪行的案件分別發生於2006 年12 月7 日(KCCC257/2007)及2007 年1 月8 日(KCCC256/2007)。上訴人在KCCC257/2007一案及KCCC256/2007一案中所涉及的危險藥物分別為60 小包內載有120 粒片劑,總含量1.65 克和40 小包內載有80 粒片劑,總含量1.09 克的「咪達唑侖」(Midazolam)。 5.就這兩宗控罪的案情,上訴人皆承認受他人所托。將該等有關的危險藥物分別從其被捕的地點運送到別處。 上訴理由 6.答辯人代表高級政府律師陳詠嫻將上訴人代表戴寶圓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歸納如下:
7.就第一上訴理由而言,戴大律師更指出裁判官在沒有充份理據或「專家文獻」方面的支持下,不適當地將「咪達唑侖」與「遠比其嚴重之毒品……『海洛英』相提並論」。再者,她反駁裁判官指販運「咪達唑侖」並無清楚的量刑指引之說法。她陳詞說:
就此點,陳大律師亦指出:
8.就第二及第三項上訴理由而言,雖然上訴人在犯下KCCC257/2007一案後,在保釋候審時間內,再干犯第二宗KCCC256/2007一案;及他亦是一名在其16 次過往被定罪紀錄中有大部份與毒品有關的積犯;但雙方代表律師亦認為裁判官就該兩案分別牽涉的1.65 克及1.09 克的「咪達唑侖」數量而判上訴人每罪12 個月的監禁是明顯過重。 9.就過往類似量刑案例而言,以下是雙方律師的分析:
10.因此,雙方代表律師皆認同上訴人就本判刑的上訴理由應得直。 11.本席,經聆聽雙方陳詞及參閱過他們所例舉的案例後,認同雙方代表律師以上的論點。 12.就上述理由及上訴人已實際上服刑超過了7 個月;因此,本席裁定上訴人的量刑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原來刑期撤銷及改判應有的總刑期以至他可以於本上訴聆訊日內即時刑滿放監。
答辯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詠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法律援助處委派戴寶圓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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