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志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99/200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申請覆核一項定額判罰命令,該罰款是因他干犯一項交通違例事項「車輛停泊方式可能導致阻塞」所致的。經聆訊後,上訴人在裁判署申請覆核被駁回。他現不服該裁決,提出上訴。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
HCMA69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69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雜項案件2007年第2667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21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8月2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申請覆核一項定額判罰命令,該罰款是因他干犯一項交通違例事項「車輛停泊方式可能導致阻塞」所致的。經聆訊後,上訴人在裁判署申請覆核被駁回。他現不服該裁決,提出上訴。 背景 2.上訴人身為車輛LU3878的登記車主,涉嫌於2007 年2 月11 日下午7 時35 分在東頭灣道13–15 號外停泊車輛、方式可能導致阻塞。警方向他發出告票。其後,警方在2007 年3 月14 日,根據香港法例第 237 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 15(3) 條,以郵遞方式把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 2)送達上訴人在運輸署之登記地址。 3.上訴人在法例規定的14 日期限內並沒有繳付定額罰款,亦沒有提出意欲就該項違例事項提出抗辯的通知,控方根據以上條例的第 16(2) 條,在上訴人缺席的情況下,向法庭申請頒令。法庭審閱所有文件後,批准申請,命令上訴人就該違例事項支付定額罰款及相等於定額罰款的附加罰款並須繳交訟費,共1,080 元。該命令的通知書是以郵寄方式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收到該法庭命令後,提出覆核申請,聆訊後被拒。 上訴理由 4.上訴人今天指裁判官錯誤地在作出覆核裁決後,當上訴人意欲提出曾收錯信一事,以茲證明郵遞錯誤的可能性時,但裁判官錯誤以此「非宣誓下作出」來拒納其證供。 5.另上訴人今天欲出示新的文件,以茲證明覆核聆訊至上訴聆訊期間,郵遞上的確曾出錯,來支持他從來沒有收到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之說。 答辯人回應 6.答辯人大律師指,裁判官正確指出,要撤銷有關命令,上訴人有舉證責任,證實他之所以沒有獲悉有關定額罰款通知書,並非由其疏忽所致。但根據其證供,他貪圖方便没有將信箱門鎖上,令致有關定額罰款通知書可能因此遺失,正正皆因其疏忽所致。上訴人未能舉證達致法定標準。再者,答辯人大律師今天亦指,上訴人所稱他在宣誓後作供完畢,裁判官作出裁判後,他所意欲提出之證供,事實上在謄本中可顯示他在宣誓下已曾作出,亦為裁判官所考慮,詳見上訴綜卷第17 頁 K。裁判官的裁斷並沒犯錯。 裁決 7.上訴聆訊並不接納覆核聆訊時沒有呈遞的文件或任何新的證供。 8.在本案中,裁判官考慮了《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 16A(1) 條,即在覆核聆訊中,法庭若信納申請人沒有獲悉表格 2的原因,並非由申請人的疏忽所導致,法庭可以批准申請人的覆核及撤銷法庭較早的命令。 9.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莊楚海(HCMA500/2000)一案,高等法院原訴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說 :
10.裁判官在考慮上訴人的舉證是否達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下,不信納上訴人所指沒有獲悉表格 2的原因,並非由於他疏忽所致,因為就算根據上訴人的證供,他是故意因貪圖方便而沒有將信箱門鎖上的,在此等證供的層面下,就算信件因此而遺失,那亦純屬他疏忽而導致。裁判官正確裁定上訴人未有採取恰當措施,確保他履行沒有疏忽的責任。上訴人未能證明他不獲悉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並非由他疏忽所致。 11.裁判官的考慮正確,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任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