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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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申請覆核一項定額罰款命令,該命令源於他沒有繳付一張交通違例事項的定額罰款。經聆訊後,裁判官覃有方(下稱「裁判官」)駁回上訴人的覆核申請。他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Cited by 5 cases · Cites 3 cases

Case No.HCMA 49/2021[2022] HKCFI 11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Ap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9/2021

[2022] HKCFI 11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4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 (交通違例) 2020年第139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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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鍾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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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黎婉姫
聆訊日期: 2022年1月6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4月20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申請覆核一項定額罰款命令,該命令源於他沒有繳付一張交通違例事項的定額罰款。經聆訊後,裁判官覃有方(下稱「裁判官」)駁回上訴人的覆核申請。他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案件背景

2.上訴人身為一輛汽車的司機,涉嫌在2020年7月13 日下午4時12分於屯門公路 (北行) 鄰近路段63.7A號 (青朗公路)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每小時15公里或以下的速度駕駛 [1]。其後,警方在2020年8月4日向上訴人發出一張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下稱「通知書」),以郵遞方式寄到上訴人在運輸署之登記地址。

3.上訴人在法例規定的14天限期內尚未繳付該項定額罰款,亦沒有提出擬就相關違例事項提出抗辯的通知。控方在上訴人缺席的情況下,根據香港法例第240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3A(2)條向法庭申請頒令,法庭批准申請,命令上訴人就相關違例事項繳付定額罰款320元、相等於定額罰款的附加罰款320元及訟費440元,合共1,080元(下稱「命令」)。法庭以郵寄方式將命令送達上訴人。

4.上訴人收到命令後向裁判法院提出覆核申請,聆訊後裁判官駁回其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覆核聆訊

5.裁判官簡述上訴人在覆核聆訊的證詞如下 [2]

「 8. 被告人作供稱他在一個私人屋苑居住,地址與運輸署登記的地址紀錄相同。他表示沒有收到該定額罰款通知書的原因是郵差派錯信,而且當時的郵政服務亦正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

10.其實,本席反而特別關注被告人作供承認他使用的信箱是沒有上鎖的。他更同意任何人皆可以打開其信箱取出信件。此外,他亦同意信箱沒有鎖上也可能是信件遺失的原因。盤問下,被告人亦同意他沒有收到該定額罰款通知書可能是因為信箱沒有鎖上,而該定額罰款通知書被其他人取走了。他解釋他有自由不將信箱鎖上,他亦不會理會其他屋苑居民選擇把他們的信箱鎖上。他更補充他有二十多年習慣不把信箱鎖上。最後,他同意由於他疏忽沒有把信箱鎖上可能會引致他沒有收到該定額罰款通知書。」

6.裁判官指出,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16A(1)條,按民事舉證準則,法庭若信納申請人沒有獲悉通知書的原因,並非由他的疏忽所導致,法庭可以批准覆核及撤銷命令。此原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莊楚海[3]案被採納。

7.就上訴人稱郵政服務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可能導致他收不到通知書,裁判官指出 [4]

「9.鑑於被告人的覆核理據涉及疫情影響郵政服務,本席考慮了郵政署提供的相關資料,了解自該定額罰款通知書的發出日期起,當時的郵政服務(郵局辦工時間)維持每星期三至四天,郵局亦會安排隔天郵件派遞。因此,本席認為當時郵局提供的派遞服務並非完全停止,郵局仍然維持隔天派遞郵件服務,郵局的局部運作並不能構成被告人沒有收到該定額罰款通知書的理由。」

8.裁判官並援引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相關的典據如下 [5]


「6. 此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子財 [6]一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指出:

「運輸署登記地址為送達車主的法定程序,若法庭輕易信納郵遞失誤,則會影響有效執法。即使上訴人確沒有收到通知書,若他曾有收不到信件之經驗,則他沒有查究信箱或郵遞運作,或採取步驟致令郵遞失誤不再發生,是未能證明非沒有獲悉通知書非由其疏忽所致。」

7. 再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志輝[7]一案,高等法院原訴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亦指出 :

「…… 因為就算根據[被告人]的證供,他是故意因貪圖方便而沒有將信箱門鎖上的,在此等證供的層面下,就算信件因此而遺失,那亦純屬他疏忽而導致。裁判官正確裁定[被告人]未有採取恰當措施,確保他履行沒有疏忽的責任。[被告人]未能證明他不獲悉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並非由他疏忽所致。」」

9.裁判官綜合考慮了上訴人的證詞、覆核理據及相關典據後,裁定上訴人故意因貪圖方便而沒有鎖上信箱門,其疏忽引致他沒有收到定額罰款通知書。裁判官遂駁回上訴人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理由

10.上訴人在覆核和上訴聆訊均親自行事。其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1)  上訴人在該屋苑居住了20多年,從未鎖上信箱,除了偶然有信件派錯地址,從未有信件遺失。

(2)  上訴人以稅務局曾經收不到他的信件為例,指出即使根據正確地址寄出,信件也並不一定可以送達。

(3)  裁判官沒有考慮信件寄失的可能性,控方亦未能證明通知書確實已派送到他的信箱,或被人從其信箱內偷走。

答辯人陳詞

11.代表答辯人作出書面陳詞的檢控官鄭頴愉認同裁判官所指,即使當時郵局的服務維持局部運作,並不能構成上訴人沒有收到通知書的理由。答辯人認為上訴人若察覺有人盜取其信件的風險,他更應採取正面恰當的行動確保信件能安全送達,而非只縱容風險存在。上訴人一直沒有採取恰當行動以確保他能從信箱收到信件,致使他未能獲悉涉案的通知書。

12.答辯人指裁判官是基於相關法律原則及上訴人多年來鬆懈的收信安排而作出裁決,其決定合理有據。

討論

13.第237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16A(1)條有以下規定:

「(1) 凡裁判官信納須負法律責任的人本身沒有獲悉第15(3)條所述的通知書,並非由於該人的疏忽所致,則裁判官可應申請(而關於該項申請,警務處處長已獲給予合理通知)將根據第16(2)條作出的命令撤銷 … 」

14.該條例第 16A條規定,上訴人要覆核成功,就必須符合兩項條件:(1)他沒有獲悉定額罰款通知書;及 (2) 這並非由於他的疏忽所致。證明這兩項條件的舉證責任在於上訴人,舉證準則是在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下令到裁判官信納該兩項條件都已符合 [8]。如果裁判官信納上訴人沒有獲悉定額罰款通知書並非是由於他的疏忽所致,可將命令撤銷。

15.本案裁判官是根據上述法律原則來考慮上訴人的覆核申請,裁判官正確裁定上訴人因貪圖方便而沒有鎖上信箱,未有採取恰當措施,確保他履行沒有疏忽的責任,故而未能證明他不獲悉通知書,並非由他疏忽所致。本席認同裁判官的裁斷合理有據。證供顯示,相關屋苑有為住客提供信箱鎖匙,只是上訴人自行選擇不鎖上信箱9,其行為明顯構成疏忽。

結論

16.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黎婉姫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黃善輝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1(1)條

[2] 裁斷陳述書第8及10段

[3] HCMA 500/2000

[4] 裁斷陳述書第9段

[5] 裁斷陳述書第6及7段

[6] HCMA 292/2011

[7] HCMA 699/2007

[8]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莊楚海、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子財

[9] 上訴宗卷第27 F-M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