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陳子來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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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訟法庭在2007年7月13日針對債務人陳子來先生(「陳先生」)頒下一項破產令(「破產令」)。陳先生不服,在2007年7月23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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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2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227號 (原高院破產案件2006年第863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聆訊日期 : 2007年10月30日 判決書日期 : 2007年11月2日 判決書 1.原訟法庭在2007年7月13日針對債務人陳子來先生(「陳先生」)頒下一項破產令(「破產令」)。陳先生不服,在2007年7月23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2.2007年8月6日,陳先生以傳票在原訟法庭申請暫緩執行破產令,直至本上訴案有結果為止。 3.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在2007年8月24日拒絕陳先生的申請,理由載於2007年9月10日的判決理由書。 4.陳先生不服,向本席再次申請暫緩執行破產令直至其上訴有結果為止。 5.陳先生在申請理由中指出,假如本席拒絕批准暫緩執行破產令,會對他造成很大傷害。譬如破產令已使陳先生不能繼續進行另一宗上訴即CACV 282/2006,而且破產令使陳先生與其妻子的聯名股票戶口的股息未能存入陳先生被凍結的銀行戶口內,陳先生更強調其資產足以支付他的負債。 6.但正如朱法官在判決理由書第14段的解釋:
7.朱法官在第18段更進一步說明:
8.本席完全同意朱法官的判決,並拒絕陳先生的申請。 訟費 9.有關本申請的訟費,代表債權人的車律師要求本席按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9(4)(b)條,判債務人支付整筆訟費,金額為18,000元。 10.該金額是根據車律師的年資,以每小時費用4,000元為基礎。車律師在訟費陳述中指自己為本申請花了4.5小時,所以訟費金額為18,000元。 11.而代表破產管理署的葉律師亦同樣申請整筆訟費,並提出金額3,000元。葉律師亦以每小時費用4,000元為基礎。她為本申請花了-小時,所以訟費金額為3,000元。 12.雖然債務人認為訟費總額太大,但本席認為數額並無不合理之處,因此本席頒令債務人須就本申請分別向債權人支付18,000元及破產管理署3,000元的訟費。
債務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債權人 : 由黃許律師行車偉恆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 : 由破產管理署助理首席律師葉寶蓮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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