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鑫 訴 香港警務處長鄧竟成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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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年8月15日原告人 王子鑫 先生在HCA 539/2007一案中存檔了一份傳票,申請非正審強制令,禁止香港警務處長的下屬截查他和他的家人的身份證及其他滋擾他與他的家人的行動。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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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1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 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213號 (原高院民事訴訟2007年第53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08年1月31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1月31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7年8月15日原告人王子鑫先生在HCA 539/2007一案中存檔了一份傳票,申請非正審強制令,禁止香港警務處長的下屬截查他和他的家人的身份證及其他滋擾他與他的家人的行動。 2.2007年8月24日,就該傳票申請,代表被告人的律政司提供了一份一共8頁紙的書面陳詞,提供了多種理由為何法庭應拒絕王先生的申請。 3.2007年8月27日,王先生的傳票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任懿君法官處理。 4.任法官即場宣讀判案書,撤銷了王先生的申請,理由是根據《香港法例》第300章《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16(1)(a) 條和第16(2)條,法院不得作出針對官方人員的強制令。 5.該命令於2007年10月22日存檔。 6.2007年10月30日,王先生提出上訴通知書,就任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7.該上訴通知書於2007年11月5日送遞予被告人。其後於2007年11月19日,王先生發出補充上訴通知書。該補充上訴通知書於2007年11月21日送遞予被告人。 8.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59號命令第6(3)(a)條, 答辯人通知書應於上訴通知書送遞給他後14天內送遞給上訴人,亦即是說本案中被告人的答辯人通知書最遲是應於2007年11月21日的14天內,即2007年12月5日送遞。 9.然而被告人沒有按時將他們的答辯人通知書送遞予上訴人。其實被告人的延遲並沒有任何好的理由或解釋。他們聲稱於2007年11月26日才收到任法官的書面判案書,得知任法官所倚據的理由。但其實任法官已在2007年8月27日即場宣讀判案書,而儘管他的書面判案書於2007年11月26日才收到,但這亦是送遞答辯人通知書的時限前的一個星期多。所以被告人延遲將答辯人通知書送遞,是沒有一個好的理由解釋其延誤。 10.然而根據《香港民事訴訟》第2008年59/6/10段,案例顯示若一份答辯人通知書只是“提出爭議,認為下級法庭的決定,應基於該法庭所倚據的理由以外的理由而予以確認”,則法庭應給予延展時限,除非延展時限會令對方蒙受重大的不利。 11.王先生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會因延展時限而蒙受任何不利。而其實律政司亦已於2007年12月12日給予上訴人他們的答辯人通知書的草稿。 12.基於以上理由,本席根據被告人於2008年1月21日存檔的傳票,作出傳票中第一及第二段的命令。(至於訟費方面,若雙方不能同意數額,則由聆案官評估)。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宋泳琛代表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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