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開隆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訴 長興電業製品廠(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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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1頁第26段第四行“兩年多”應以“接近兩年”代替。該句應是“然而,經過接近兩年的時間,一連串內地與本港的商討,終於達成一份《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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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885/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00年第1885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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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3年8月14、15、27及28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0月30日 勘誤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於2003年10月30日頒發之判案書裡有下列之更正: 1. 第11頁第26段第四行“兩年多”應以“接近兩年”代替。該句應是“然而,經過接近兩年的時間,一連串內地與本港的商討,終於達成一份《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安排》)。” 2. 第19頁第36段最後一行末的“H2/1段”,應以“H2/0段起”代替。 3. 第23頁第46段第一行“2000年初”及第二行“同年”應分別以“1999年6月21日”及“2000年初”代替。該句應是“再者,《安排》是在1999年6月21日達成的,而《仲裁條例》亦是在2000年初作出相應之修訂,那時離內地《仲裁法》的全國施行(1995年9月1日)已過了一段日子。” 4. 第23頁第47段第一行末的“2000年”,應以“1999年”代替。 日期:200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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