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廣證劵有限公司唯一分擔人及債權人易明結 訴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的 艾格雷先生及勞建青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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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6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360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公司清盤案件1999年第2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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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8年9月2日 判案書日期: 2008年9月2日 ---------------------- 判案書 ---------------------- 由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於2008年5月20日頒下命令,駁回了在HCCW 256/1999一案中易先生就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2007年10月15日的判決的上訴。其後,易先生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該申請安排於今日(2008年9月2日)聆訊。 2.但是於2008年8月29日,高等法院頒下了命令判易先生破產(破產管理署為其委託人)。 3.在Chung Kau &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 Others [2004] 2 HKLRD 650一案中,本庭(由首席法官馬道立與上訴庭法官楊振權組成)已裁定一名破產人士一經被判破產後,除非就他「本身」(“personal”)的訴訟因由以外,他的所有訴訟因由則歸於破產管理署,因此,除非破產管理署參與之外,破產人士並無法律權利繼續進行法律程序。至於甚麼為之他「本身」的訴訟因由,在Chung Kau 一案中,本庭採立了英國多項案例,裁定其意思是就破產人士因本身的身體或人格受損的訴訟因由,例如傷亡案及誹謗案。 4.在本案中,易先生擬上訴的申請是要求查閱清盤人有關公司一名前僱員欠薪一事的文件,明顯不屬以上「本身」訴訟因由的範圍。而破產管理署已書面表示不會參與本程序,亦不給予易先生許可參與本程序。因此本庭並不能在破產管理署不參與本程序的情況下聆訊本申請。本庭駁回申請。 5.無論如何,基於以下理由,本庭亦不會批予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易先生針對清盤人的各項法律程序,已於杜法官於2007年10月15日的判決書中有詳細交待,本庭不重複。易先生要求查閱清盤人有關公司前僱員欠薪一事的文件的申請,並不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所列出的批准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條件。本上訴沒有涉及任何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的財產的問題或民事權利。因此第22(1)(a)條並不適用。另外,本庭看不到任何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所以第22(1)(b) 條亦不適用。本庭亦看不到任何其他理由促使本庭應給予上訴許可。所以無論如何,易先生要求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申請,本庭是會駁回的。 6.至於清盤人要求法庭頒發限制提出申請令(RAO)及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RPO),這申請隨著易先生的破產與及破產管理署的介入而變成不需要及不適合的申請,本庭不作任何命令。 7.本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申請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清盤人(答辯人):由普衡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楊明鳳代表 破產管理署:不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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