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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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官引用27 個月判刑起點,裁判官有提及兩個案例。第一是 HKSAR v. Pang For Cheuk ,CACC623/1998一案。在該案中,犯罪期間超過一年,而上訴庭確認該案在審訊後判監18 個月是偏高,但不是明顯地過重,所以上訴庭駁回減刑上訴。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704/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70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70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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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蘇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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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11月2日

裁決日期:2007年11月2日

  

1.裁判官引用27 個月判刑起點,裁判官有提及兩個案例。第一是HKSAR v. Pang For Cheuk,CACC623/1998一案。在該案中,犯罪期間超過一年,而上訴庭確認該案在審訊後判監18 個月是偏高,但不是明顯地過重,所以上訴庭駁回減刑上訴。

2.另外,裁判官引用的HKSAR v. Tong Kam Wai, CACC358/1998一案,與本案不同。該案經審訊後的判刑為2 年監禁。但除了我們須考慮的罪行之外,該案還涉及其他勒索的罪行。

3.至於第一個上訴理由,如果裁判官不接納律師陳詞時所提及的某些事實,他應該即時告知律師,讓律師可以考慮他是否應該提供證據來支持他的陳詞事實。這是依據R. v. Chung Kam Fai [1993] 1 HKCLR 178及HKSAR v. Lai Yip Sing [2001] 2 HKLRD 601等案所作出的裁決。

4.至於裁判官的27 個月起點是否明顯地過重,代表答辯人的侯律師指因為本案的妓女非常年輕,未滿16 歲。上訴人曾經與她見過面,上訴人就算不知妓女少過16 歲,都應知道這妓女非常年輕。侯律師亦提及受害人事後受到創傷,因為她有見過心理醫生。

5.代表上訴人的林大律師引用R. v. Tam Yui Kwong [1989] 1 HKLR 190一案,指該案與本案有些相似,因為該案犯案期間是7 日,而本案是4 日。該案中的妓女的年齡與本案的妓女差不多,即未滿16 歲,但接近16 歲。上訴庭指該案判決9 個月是適當的刑期,但該案件的上訴人在審訊之後才被判罪。

6.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威豪,CACC77/2003一案,上訴庭有考慮過同樣的罪行。該案件指被告人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原審法官判刑8 個月監禁,上訴庭維持原判。

7.就本案而言,本席認為裁判官在聽過求情後,如果不接納律師的的求情說話,他應該即時告知律師。本席認為27 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重。在考慮過本案的過程後,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應是12 個月監禁。由於上訴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扣減,故此上訴得直,刑期應減為8 個月監禁。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侯偉泉代表。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大律師林順超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