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易明結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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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160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08年第1602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8年12月19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12月19日 ------------------------ 判案書 ---------------------- 1.這個傳票申請在2008年12月12日提出,申請人是易明結先生。本席在今年8月29日對他作出破產命令,破產令已在2008 年9月12日刊登於憲報及兩份本地報章。易先生現要求暫緩破產令。 2.《破產條例》(第六章)第104條訂明,法院在有充份理由的情況下,可於任何時間作出命令,按其認為公正的條款及條件,將根據破產呈請進行的法律程序,完全擱置或擱置一段限定的期間。 3.易先生沒有表明,他是要求把破產令完全擱置,或只是擱置一段期間。 4.擱置或暫緩破產令,必須有充份的理由。法庭在多個案例已明確指出,即使頒發暫緩執行破產令,這命令不會是概括性或沒有條件的。暫緩執行破產令應只限於某步驟或後果,例如有關破產令通告刊憲。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破產管理署有責任需要盡快查明和接管破產人所有資產,及確保資產不會流失和被耗廢。倘若把破產令完全擱置,以至完全解除易先生在《破產條例》須負的責任,必會妨礙破產管理署的工作,因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參看Re Chow Shun Yung, HCB No. 5334/2004, 10 June 2005,第20至24段;Re David C Buxbaum, HCB No. 7637/2004, 16 September 2005,第15段;有關債務人陳子來的事宜,HCB No. 8632/2006,10 September 2007,第14至15段。 5.作為呈請債權人的証監會,和破產管理署,都反對易先生的申請。 6.易先生提出了4項理由,去支持他的申請,本席逐一處理。 7.第一,他說破產命令使他的名譽受損,影響他的生活。所有的破產命令,對破產人的名譽及生活,都會構成一定的影響。很明顯這並非充分的理由去擱置破產令,況且,破產令已刊登於憲報及報章。 8.第二,他說破產管理署撤回了他在CACV No. 360/2007 及 HCCW No. 256/1999 的傳票申請。破產管理署署長,是易先生的破產受託人,他有權利和責任,接管易先生一切的資產,包括易先生進行訴訟的權利,除了是純屬人身或信譽受損的索償。破產受託人需考慮訴訟的因由,並權衡勝算,如果認為訴訟是敗訴居多,有責任停止進行訴訟,以免破產人需要負上新的債項,支付勝訴一方的訟費。CACV No. 360/2007及HCCW No. 256/1999兩案的訴訟因由及利益,已歸屬破產管理署。破產管理署經考慮後,認為不適宜就易先生於這兩宗案件的申請,繼續進行訴訟。第二個理由不能成立。 9.第三,他投訴証監會延誤了他在破產上訴的聆訊。易先生對破產命令的上訴,不受破產令的影響。司法常務官亦已在12月17日,去信與訟雙方,要求雙方在2008年12月24日,到高等法院排期聆訊破產上訴,這不能構成擱置破產命令的理由。 10.最後,他投訴他另一宗上訴案件,CACV No. 336/2007,還未排期聆訊。他說這上訴的提出,比破產呈請更早,理應暫緩破產令,先處理這宗上訴,否則就是企圖扼殺,他對証監會的“公眾申訴機制”的申訴。他又指稱,証監會反對他暫緩破產令,有利益衝突之嫌,因為証監會也是CACV No. 336/2007的答辯人。 11.問題的癥結,不是訴訟進行的先後時序,或易先生所指稱的利益衝突。易先生根本誤解了破產受託人的權利和職責。如前所述,破產管理署已接管了他進行CACV No. 336/2007的權利,根據破產管理署9月23日(這似乎是最後)給証監會律師的信,破產管理署仍未決定,是接手處理還是放棄這上訴。 12.代表破產管理署的律師,今天也證實破產管理署還需考慮上訴的成功機會,以及易先生能否提供充分的訟費保証,以彌補該上訴可能為他的產業帶來的損害,才決定是否繼續進行這上訴。 13.第四項理由,也不能成立。 14.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拒絕這申請。 15.証監會要求易先生支付這申請的訟費,本席認為証監會所提出訟費的金額過高,本席裁定合理訟費為8,000元,命令這訟費將從破產人的資產支付。 16.破產管理署並不要求任何訟費,故此毋需作出任何有關破產管理署訟費的命令。
債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郭綠婷律師代表 破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該署葉寶蓮助理首席律師代表 申請上訴被駁回: 請參閱CACV287/2008 日期: 2009年5月12日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Re Zulifqar Ali
Re Ho Ying Pat Bobby
Re Chan Chi Loi
Re Tsang Wing Lam
Re Lee Yik Kwong
Chan Kong v. Chan Li Chai Medical Factory (Hong Kong) Ltd and Others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B 1602/2008